刑法学--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学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这些主客观因素要有质和量的要求。
二、未遂犯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 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12.
被告人桑某(男,24岁)于198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市延 安路某胡同,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韩某(女,23岁),遂掏出随 身带的军刺刀,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女青年韩某挟持到 胡同内厕所,想强行与韩发生性关系,韩说“因为我现在正 是排卵期,你要干肯定要怀孕,到那时,你就跑不了,我非 找上你不可。” 桑表示:“那就算了。”然后,桑某又要了 韩某的手机号。1987年7月13日、14日,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 年韩某打电话,韩均不在, 15日,桑某又给韩打电话,约韩 某当日晚在北城门。见面,韩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晚8时 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桑某抓获,并从桑某身上搜出避孕套2 个。
7.
被告人,张xx,男,20岁,农民。 被告人,赵xx,男,19岁,农民。 被告人张xx由于身体虚弱,经常患病,就想练武强身。 其哥姐给他借钱2百元,让他到少林寺去学武,但少林寺不收 留他,张 xx 又到陈家沟学太极拳,也未能如愿。在归家途中 经郑州转车时,遇到老乡赵 xx ,二人同病相怜,身上所带钱 财已所剩无几。时值除夕之夜,二人流浪于车站门前,他们 看到附近有一杂货店,二人顿生邪念,商量着去抢劫杂货店, 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晚十点多钟,二人手持匕首去 敲杂货店的门,店主问:“谁呀?”张xx说,"你开开门“。店 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 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又听到有脚步 声响,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 xx 抓获。后赵 xx也被逮捕归案。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作为主客观要件统一体的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学说争议:“法定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第八章
刑法学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理解
第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 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第二,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 第三,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犯 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下来而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刑法教案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停止形态是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心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态的,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止形态①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无完成阶段,包括煽动行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止形态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等加重(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
2012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犯罪预备的表现。★★ • (1)准备工具: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 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 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 (2)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 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犯罪障碍, 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 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 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 (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如 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等等。
•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 由于既遂犯符合的是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基 本构成,因此,各国刑法一般均未专门规定既遂 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 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犯罪预备
•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 预备。” • 据此,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 念。 • 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概念,不以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实行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乃至犯罪既遂,也存在预备阶段与 预备行为,只是该预备行为对定罪一般没有独立意义(预备行为构成另 一既遂犯罪的情况除外)。 • 但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预备行为就 没有犯罪预备,在成立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预备行为是定罪的客观事实 根据。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源自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二)类型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
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四)与相关概念的异同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方面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联系: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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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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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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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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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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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刑罚学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
李斯特:“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 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 黄金桥。”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 形态。
2、分类: (1)自动停止犯罪的中止――消极中止 ( 2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中止――积极中 止
( 2 )情节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犯 罪的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例: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3)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预备阶 段的预备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犯罪的完成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1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 的观点: (1)目的达到说 (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2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 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待。在乙经 过的时间快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 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 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因凶器暴露被 抓。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 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 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 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 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3.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 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甲得款后 离开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走至偏僻处时,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但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 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 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 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 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离开现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fàn zuì)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shíshī)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shíshī)犯罪创造便利条
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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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预备(yùbèi)的处罚原则
• 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则(fēn zé)+总则 • • A22.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未 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 于犯罪的哪种形态?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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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wèi suí)形态
一、概念 广义:开始实施(shíshī)犯罪而未达既遂 狭义:开始实施(shíshī)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达既遂 A23.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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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
• 某甲欲行抢劫(qiǎngjié),深夜伏于一乡 村路旁。终于有一女出现,窜出上前, 快接近女子时,突然后面来了一辆汽车, 被车灯照耀,十分明显,甲惊恐万分而 逃跑。该女走后再等良久,却没有人出 现,无奈扫兴而归。
• 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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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tèzhēng)
,已抢救及时未死。 欲达目的而不能 D、甲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
甲便放弃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欲达目的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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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lèixíng)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wèi suí)和未实行终了的 未遂(wèi suí)
根据停止时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概念。实施了结果防止行为,但该防止行为与结果 的不发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虽然实施中 止行为,但由于中止行为以外的原因结果没有发生时, 能否认定为中止犯,便是准中止犯的问题。其在理论 上是个争议问题。比如,被害人服下毒药后,改变主 意,呼叫救护车抢救被害人。但是,毒药实际上并未 达到致死量,因而并未发生结果。 (2)情形: 第一,被害人行为介入而准中止的情形; 第二,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中止的情形; 第三,不能未遂的准中止犯的情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自动性成立不以行为出于善良的动机。 例如,A在野外遇到美貌B 女,欲行强奸,强B按到在地。B女急中生智,告诉A,此种好事,需要 在有情调之处进行,并约定次日在某宾馆进行。A是中止犯罪。 第四,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区分的关键。弗兰克公式:“能完成不欲 完成者”,是中止未遂;“欲完成不能完成者”。 3. 彻底性:必须是彻底停止本次犯罪的实行。 理解: 第一,在具体犯罪(本次犯罪)中,行为人完全而终究的舍弃其整个犯罪 的故意。如行为人并未舍弃其犯罪故意,而是为了便于行为的实施,将 犯罪行为延至另一个更佳的实际,这种“暂时中止犯罪的意思”,不成 立“中止犯”。 第二,彻底不是指彻底放弃一切犯罪,更不是要求行为人改过自新。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积极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的条件 1.一般条件。 2.有效性。 (1)含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条件 A.行为人实施了结果防止行为。 B .构成要件的结果没有发生。 C .结果没发生和防止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3)准中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一)犯意表示的概念 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 部的行为。 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二)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共同点:都存在犯罪意图,在客观上都有一定表现。 不同点: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 胁。 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意,不对法 益构成威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结果犯 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
(二)行为犯 一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 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定 为犯罪既遂。
(三)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 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四)举动犯 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得逞 →区分于“犯罪既遂”
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某一 具体犯罪完成状态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区分于“犯罪中止”
2、应注意的问题
外界原因应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 足以抑制他的犯罪意志。
例:××深夜抢劫,被一个八岁的孩 子看到,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成 立犯罪未遂?
本章的知识点
一、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 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它停止形态相 区分的标志: (一)已经着手……区别于犯罪预备 ( 二 ) 犯罪未完成 ( 未得逞 ) ,区别于犯 罪既遂;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别于犯 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 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 得逞,二者的区别的关键点在 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李某是社会无业人员,平日以小偷小摸为生。 某日,李某趁夜翻入某工厂院内,将院内放置的工 业原料铝锭20余块(价值4000余元)偷出,因无法 运走,遂将铝锭沉入工厂附近一条河中,欲等以后 有机会时再想办法。不料几天后天降大雨,河水暴 涨,铝锭被河水冲离了原来位置,已经难以找到。 李某实际并没有得到他所盗窃的财物,其行为属于 盗窃的既遂吗?
3、未完成罪——只包括犯罪预备、未遂、 中止,但一个具体的犯罪只能有一种状态。 教材中的形态指的是未完成罪。
刑法学第10章停止形态.ppt
犯罪预备。如为了实施杀人,购买毒药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但为购买毒药而打工挣 钱的行为,就不是预备行为。这是与犯意表示的本质区别。
(2)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主、客观及主体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 重要标志。
(三)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形态
(四)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才存在 犯罪形态 在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果没有 发生危害结果时,就不成立犯罪,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 止的共同点,都是没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因此,如果危害结果是 构成要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时,就不成立犯罪,也就不可能成立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只有危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不发生危害 结果也成立犯罪时,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如开枪打人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 可能既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 迷信犯:由于愚昧无知误认为实施某种行为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实 际上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认识的 行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第十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 标准的犯罪。 1、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无论结果是否出 现都成立既遂,而不是完成。如:强奸罪,即包括实行一段 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 2、这类犯罪大都造成非物质性无形的损害结果。如诬告陷 害罪。 3、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一定数量。这类犯罪不要求一 定的结果发生,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对象,如脱逃罪; 二是有些行为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无需结果的发生就构成 既遂。如投敌叛变罪以及偷越国境罪等。
第十讲 故意犯罪 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 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 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 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 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 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1)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 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 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些犯罪除了要具备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外,还 要有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和特定情节两要件。不具备这些情 节即不构成犯罪,在实行行为基础上又具备"情节",不但标 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发展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法 定的犯罪完成形态。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与未遂之分。如: 关于虐待罪",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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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
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
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谍 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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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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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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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放火罪是危险犯的一种,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
一种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本案认定为犯罪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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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预备 2016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1.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
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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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四Βιβλιοθήκη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准和
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
但要受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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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系杏花楼企业公司的服务员,潜入公司存放月饼预
第10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条文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
概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
念 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
意
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 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前者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后者指犯罪预 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
❖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 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 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 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 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 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 的。
❖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抢劫罪(预备)对储 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判 处储某有期徒刑6个月,储某的辩护人以储某 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储某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没 有实行行为,既然处于预备阶段,便不存在 中止形态的问题,而只能成立预备形态。
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案例
一、概念
❖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 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案例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
❖ 1、结果说 ❖ 2、目的说 ❖ 3、行为完成说 ❖ 4、危险状态发生说 ❖ 5、构成要件说
案例
三、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
❖ 1、行为犯 ❖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案例
❖ 2、犯罪没有得逞;
❖ 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 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案例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
意志以外的原因
❖ 1、犯罪本人以外的原因 ❖ 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
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案例
❖ 如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能够完成犯罪下,放弃犯罪的,就是未 遂了。
❖ 如里面确实是黄金万两,眼看就要撬开了,这时朋友打电话 告诉他里面什么也没有,这时他停止不干了,就是未遂了。
案例
❖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
(时空性)
❖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既 遂以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 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 中止。
案例
四、刑事责任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案例分析
❖ 郭某从自家携带一把螺丝起子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把 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门撬开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邱 某,男,12岁),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邱的脖子,企图掐昏使邱 不能反抗时强奸。邱反抗挣扎滚到地下,郭仍不松手,直至邱停止挣扎后, 将邱抱到床上,脱掉其长、短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 盖在邱的身上离去。邱因窒息死亡 。
第10章 犯罪停止形态
四、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
总结
停止形态的分析步骤: 第一步:分析犯罪处于何种犯罪阶段 第二步:分析犯罪停止的原因
看 犯 罪 阶 段
预备 阶段
看 停 止 原 因
看 停 止 原 因
不欲
犯罪中止
不能 不欲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实行 阶段
不能
得逞
三、预备犯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 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标志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一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 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 成立中止犯,所有共犯都是既遂犯。
一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 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这部分共犯是中止犯;其他共犯 是未遂犯或预备犯。
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 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 犯罪的形态。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 律进行跟踪调查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 家犬 D.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E.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 F.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G.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H.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
在实践中,虽然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 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 子放弃犯罪意图,若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 应认定为自愿停止,作为犯罪中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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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标准:实行行为已经接近犯罪客体,或开始直接侵
害犯罪客体,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可能性。
具体标准:
2.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即刑法中所说的“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足以阻止 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与犯罪人 的主观犯罪愿望相违背,与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相冲突。
3.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于是在深夜 将丁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燃。离开约5分钟后,丙又担心 火势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 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正在 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灭。大火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 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被告人黄某,男,24岁,某机电厂工人。1982年9月 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 生口角,并互相撕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 刘某之念。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个手榴弹带在身上。 在返回机电厂途中,将某公社手扶式拖拉机截住,逼着司机 送其到厂。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跑掉。 被告人黄某跑到机电厂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扬 言要刘其下跪陪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说完, 黄跑向刘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 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 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展政治攻势和 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于下午6时20分交出手榴弹,被捕归 案。
以此区分中止与预备行为。
二、预备犯和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犯罪 意图单纯流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 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参考案例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未遂犯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特征
应注意的问题:
1.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是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2.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是自动性条件的实质 内容。(动机)
(三)有效性条件
犯罪人彻底抛弃了犯罪意图,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 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有效性条件在不同阶段的要求不一样,分两种情况:
1.在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行为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消极地 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即可构成有效性条件。
注意的问题:犯罪既遂的不可逆转性。
三、既遂犯的处罚
第三节 预备犯
一、预备犯的概念和特征
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 件的行为,由于违被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原因而未及着手实行犯 罪的未完成形态。
预备犯的特征:
(一)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即制造、收集可供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如查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等。
刑法学--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 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 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
(1)目的达到说。 (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该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第五节 中止犯
一、中止犯的概念和特征
中止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中止犯的条件(特征):
(一)时间性条件
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及犯罪实行后阶段均可以 成立中止犯。
(二)自动性条件
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 自由意志而决定放弃犯罪行为(能犯而不想犯),或者主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着手的特征: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行为而 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以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 实行行为,它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在实 行行为中包含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不遇意 外,该危害结果将合乎规律地发生。参考案例
未遂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 (违被犯罪意志)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动手、开始做某事的意思。刑法上的着手即 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 标志。
该特征区分预备犯和犯意表示。
2.预备行为是在着手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着手实行犯罪 之前已经终止。
着手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 件行为,它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该特征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
(二)主观特征
1、行为人具有犯罪预备的意图和目的。
2、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停止,是由于违被行 为人(犯罪)意志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来犯罪意志。 想犯而不能犯。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 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处罚”。
适用该规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属于何种类型的 未遂犯;(2)未遂犯罪本身性质;(3)未遂犯本身所造成 结果的轻重。
2.在实行后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放弃了犯罪意图,并且 积极地采取措施,最终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未能发生预期 的结果,在能够继续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危害行为并造成预期 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 因而使危害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
行为人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犯罪,“非不为也,是不能 也”。是“想犯而不能犯”,犯罪意志没有改变。
这是区别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标志。
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这些主客观因素要有质和量的要求。
二、未遂犯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 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种情况属于中止论。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到铁轨上,在回 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念,于是在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 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怕被认出,遂 放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