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圣安吴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一文、彭安淇张舰【代理律所】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圣安;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吴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圣安以吴芳有损毁、隐匿、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能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案涉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粤0113财保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芳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的房屋。
对此,李圣安预付了保全费3120元。
吴芳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未见吴芳与一审法院联系应诉。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收款收据》、《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8)、《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9)、快递底单、快递查询复印件、《关于通知吴芳女士就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房屋交易违约赔付函》、快递查询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邮政编码:510655总机:(020)85110000投诉电话:(020)8511086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邮政编码:510030总机:(020)83210000立案咨询:(020)83210173投诉电话:(020)83210650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电话:(020)87509187立案庭:(020)87509172民一庭:(020)85517772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民三庭:(020)8750960民四庭:(020)85513953投诉电话:(020)87509177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邮政编码:510600立案咨询:(020)87390520投诉电话:(020)87365002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立案庭:(020)81600133-8181办公室:(020)81600133-8138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缴费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6:30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政编码:510410电话:(020)86621188投诉电话:(020)86636035第一中心法庭:36031188-8025,8057,刘法官:86031667林助理:36031188-8058 传真:8603175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可在火车站坐840或807,到过了龙归的蚌湖路口下车。
王文晖、项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晖、项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3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叶嘉璘张淼【审理法官】汤琼叶嘉璘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晖;项斌;李春霞【当事人】王文晖项斌李春霞【当事人-个人】王文晖项斌李春霞【代理律师/律所】张苏龙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张宇宁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苏龙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张宇宁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苏龙张宇宁黄敏【代理律所】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文晖【被告】项斌;李春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以及出借事实的认定;二、案涉借款利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以及出借事实的认定;二、案涉借款利息的认定。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以及出借事实的认定。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项斌在王文晖、李春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共向李春霞名下账户转账40笔合共199909元用于归还房屋还贷。
项斌为证明案涉199909元均系其本人资金出借,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个人信息、余额宝提现账单、收入证明,银行存取款凭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项斌每月自余额宝账户提现至银行账户之后向李春霞转出等额资金,一审判决据此认定项斌向李春霞出借40笔合共19990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项斌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案涉40笔款项均有项斌每月等额提取现金以及向李春霞转账的银行明细为证,可认定在长达三年的40笔转账当日项斌均存在支付宝当日支取同等金额的情形,项斌关于案涉借款由其出借的主张证据充分,王文晖申请调查案涉款项转出账户款项流水明细已无必要,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接纳。
广州法院发布四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四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四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帮助大家提高反诈意识,防范各式骗局,切实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投资理财、博彩骗局——陈某某等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基本案情2019年2月开始,同案人“韩西”、刘某某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某酒店设立“神洲公司”,纠集、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汪某某以及同案人,经过统一培训后,虚构身份假扮长相出众、善解人意的完美恋爱对象,通过各大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不特定的中国境内公民为好友,以谈恋爱、交友为名与之聊天,骗取得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诈骗平台“指旺财富”的二维码,以理财、博彩为名诱骗被害人扫码进入该平台并不断投入资金,通过控制平台将被害人投入资金占为己有。
上述人员内部实施“公司化管理”,形成了一个管理严格、全部成员紧密合作、相互帮助配合的大型电信诈骗集团。
其中,陈某某担任涉案公司主管、总监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叶某担任技术主管、一组组长负责网络及技术指导管理工作,汪某某担任培训师负责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通过上述方式,该犯罪集团共骗取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16720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并呈现链条化、组织化、产业化、企业化、跨区跨境化趋势,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违法犯罪问题。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当事人-公司】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奎元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奎元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奎元【代理律所】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被告】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要求云杉公司对余广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使陈培备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超范围使用车辆,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问题,应当由云杉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吴一凡、吴某2、曾梅英要求云杉公司对余广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因为陈培备、陈汉文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
虽然涉案车辆为陈培备从云杉公司租赁,但云杉公司仅是基于与陈培备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才牵扯本案。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1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当事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当事人-个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代理律师/律所】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河秦燕梅黄昌赣邓雪萍【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为运;韩芳【被告】刘明山;范丽娟【本院观点】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4年5月16日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登记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
2017年4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以(2017)赣0721民初312号案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
2017年5月10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2017)赣0702执保212号案裁定查封涉案房屋(轮候查封)。
一审庭审中,胡为运、韩芳确认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至今,关于涉案车位的使用,双方确认均有使用,且因为使用车位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粤0802
440802
湛江市赤坎 区
1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粤0803
440803
湛江市霞山 区
1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粤0804
440804
湛江市坡头 区
1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粤0811
440811
湛江市麻章 区
1
遂溪县人民法院
粤0823
440823 遂溪县
1
徐闻县人民法院
粤0825
440825 徐闻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粤0232
新丰县人民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0233 粤0281 粤0282 粤0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粤030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粤030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粤0305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粤0306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粤0307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1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粤5203
445203
揭阳市揭东 区
1
揭西县人民法院
粤5222
445222 揭西县
1
惠来县人民法院
粤5224
445224 惠来县
1
普宁市人民法院
粤5281
445281 普宁市
1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53
445300 云浮市
1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粤5302
445302
云浮市云城 区
1
廉江市人民法院
粤0881
440881 廉江市
1
雷州市人民法院
粤0882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松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松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4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杨玉芬刘敏【审理法官】印强杨玉芬刘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松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松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简松基【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简松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承责主体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消除危险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承责主体的认定。
番禺城管执法局虽然有将相关道路的绿化管养权移交给番禺区下属街、镇,但番禺城管执法局该移交关系属于行政委托关系,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认定,该认定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番禺城管执法局虽然在二审提交了新的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能推翻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承责主体的认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番禺城管执法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王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王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营【审理法官】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梦浈;王正龙【当事人】陈梦浈王正龙【当事人-个人】陈梦浈王正龙【代理律师/律所】李金生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陈智龙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生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陈智龙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生陈智龙【代理律所】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梦浈【被告】王正龙【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正龙是否在涉案争议中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侵权赔礼道歉反证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在涉案争议中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关于是否侵权的问题。
其一,双方对陈某某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而审查该聊天记录,陈某某确有多次如下表述:“……我没办法接受我爱了两年多的人居然有家庭,还骗我骗的好苦,我实在受不了了……"、“怕我伤心,一开始我问你你就不要隐瞒我"、“以前我不知道你有家庭,你确实欺骗了我,但又能怎样,事实就是事实,我要怎么做"、“最不该的就是隐瞒我这么久"、“我不甘心,你居然有儿有女有老婆"等等,王某某在聊天中未对此作出正面回应,未进行反驳,且多次岔开话题,比如回复是“我爱你"等。
据此,足以认定王某某在其已婚及已经有家庭等方面存在欺骗陈某某的情形。
广州法院地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建院,院址设在广州市仓边路28号广州地方法院原址,原隶属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管辖。
现内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书记员处、教育培训处、司法警察支队等机构,下辖越秀区人民法院、东山区人民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芳村区人民法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番禺区人民法院、花都区人民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中心人民法庭23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工作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2002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145184件(另有旧存19322件),审结148529件,其中市中院新收20551件,审结23821件。
2003年1-11月,两级法院共收案137548件,审结120770件,其中市中级法院收案19801件,审结19142件。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邮编:510030电话:(020)8321017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开发区友谊路101号邮编:510730电话:(020)82215716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11号邮编:510010电话:(020)83380159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邮编:510600电话:(020)8739811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康王北路1083号邮编:510170电话:(020)81266702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邮编:510240电话:(020)8440966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龙口西路邮编:510630电话:(020)87509187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编:510410电话:(020)86621188-70104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芳村区信联路1号邮编:510370电话:(020)81891345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29号邮编:510700电话:(020)8239152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大北路69号邮编:511400电话:(020)8483172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地址:花都区新华路26号邮编:510800电话:(020)36838903从化市人民法院地址:从化市街口镇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电话:(020)87926421增城市人民法院地址:增城市建新西路5号邮编:511300电话:(020)826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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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庭 珠江西路8号(南沙区金洲板头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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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花都区新华路26号 86827110 纪检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行政庭 少年庭 86816535 86819140 86827210 86827109 86827209 86984795
花东法庭 花东镇泰湖山庄东
电话 86849273
炭步法庭 桥北路16
电话 86843325
花山法庭 广州花都区花山镇龙胜路,荷景苑以西60米路南,沿龙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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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岭法庭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镇法政路39号
电话 (刑庭)8684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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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地址 电话 市桥、东环、沙头、桥南街,沙湾、东涌、鱼窝头镇,房地产、执行案件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69号 84830133 立案庭 纪检 执行庭 刑庭 内勤 少年庭 84831268 84839233 84828210 84818552 84828021 34879321 34879322 沙湾福涌村公安基地(看所守隔壁,可坐7号公交车到达
黎某1、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某1、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黄文劲黄咏梅【审理法官】张华黄文劲黄咏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某1;樊某;黎某2【当事人】黎某1樊某黎某2【当事人-个人】黎某1樊某黎某2【代理律师/律所】谢卓毅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何敏贞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卓毅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何敏贞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卓毅何敏贞【代理律所】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黎某1作为原审被告,并未就相关请求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因樊某对黎某1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同意调解,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调处,如黎某1认为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某某、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4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徐艳【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徐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则昊;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当事人】刘则昊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当事人-个人】刘则昊【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张磊文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张磊文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少杰张磊文【代理律所】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则昊;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据此,本院二审将围绕刘则昊、新东方烹饪学校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4元,由刘则昊负担11336元,广州市番禺区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负担1188元。
黄伟杰、黄锦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伟杰、黄锦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伟杰;黄锦添;罗俭佬;黎月荷;罗楚靖【当事人】黄伟杰黄锦添罗俭佬黎月荷罗楚靖【当事人-个人】黄伟杰黄锦添罗俭佬黎月荷罗楚靖【代理律师/律所】廖志球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杨红超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王延锦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志球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杨红超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王延锦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志球杨红超王延锦【代理律所】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伟杰【被告】黄锦添;罗俭佬;黎月荷;罗楚靖【本院观点】本案系黄伟杰起诉请求确认黄锦添与案外人以及案外人之间就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房屋所签订的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涉案房屋登记在黄锦添名下,而登记在黄锦添名下的该房产已经重建、征收拆除,涉案房屋已经灭失,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黄伟杰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1:11:14黄伟杰、黄锦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7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球,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锦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俭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黎月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楚靖。
被上诉人黎月荷、罗楚靖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超,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决定告知书
行政决定告知书
赖剑云: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你于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在我区辖内幼儿园广州市增城区小状元幼儿园任教,期间于2020年申请并通过教师资格首次注册。
现我局按相关法规,对你作出丧失幼儿园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且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交《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号码200518)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至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2023年9月21日(联系人:彭志明,联系电话:)。
张子聪、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子聪、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粤01民终21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肖晓丽汤琼【审理法官】汪毅肖晓丽汤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子聪;陈霖【当事人】张子聪陈霖【当事人-个人】张子聪陈霖【代理律师/律所】廖伟龙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张梅芳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郑静昊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林家仪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伟龙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张梅芳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郑静昊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林家仪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伟龙张梅芳郑静昊林家仪【代理律所】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子聪;陈霖【本院观点】以上事实构成张子聪和陈霖对涉案借款利率问题的合意,即涉案借款的借款利息标准为年利率24%,且因涉案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利息应从实际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张子聪和陈霖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张子聪提起本案诉讼之时未超过起诉期限,陈霖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第三人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霖在(2017)穗仲案字第7922号案中述称,案涉35万元是谭国栋向陈霖提出借款需求后,陈霖转告张子聪,后张子聪同意借款并将35万元转入陈霖账户;陈霖收到款项后扣除了5万元利息,将剩余30万元转至谭国栋账户。
至于所扣利息,陈霖当时并未作出明确说明。
但在本案中,陈霖称上述仲裁案件开庭审理时,陈霖所称的利息是(2016)粤0111民初12606号案中涉及的其与谭国栋之间借款的利息,但后经核实,所扣5万元并非上述利息,而是2014年8月1日、2014年10月15日,谭国栋与陈霖签署的两份《借据》所涉借款本金。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袁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袁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少波【审理法官】陈少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袁劲;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袁劲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劲【当事人-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包谊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包谊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包谊锦【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袁劲;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案涉《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内容显示,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务区,即合同履行地在该址,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并非适格被告的上诉意见,属案件实体审查部分,不属于管辖程序的审查范畴。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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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3民初976号原告:陈毅,男,1987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习继宏,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陈毅诉被告习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习继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为15600元,之前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20日还欠利息6600元,总利息一共2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以银行转账形式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
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返还3.5万元欠款,剩余6.5万元欠款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返还,被告请求原告延长还款期限,并写下借条一张,然而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借条里的还款计划,且拒绝向原告返还,无奈之下,
原告诉至贵院。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习继宏偿还原告陈毅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计,自2016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20曰为222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陈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万元,2.借条,拟证明被告还欠原告本金六万五千元,3.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拟证明原告借钱给被告。
被告习继宏无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原告陈毅提交证据并结合其陈述,认定事实如下:陈毅与习继宏为普通朋友关系,习继宏向陈毅借款,陈毅于2013年12月13日通过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习继宏名下尾号为8715的农业银行转账50000元。
次日,再次通过同一工商银行账户向习继宏上述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7750元。
习继宏向陈毅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毅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00元)。
此借款于2013.12.15-2014.4.30止连本带息归还,月息百分之一点五(即每月1500元利息),(以实际转账为准)。
借款人:习继宏,2013.12.13.”原告陈毅表示,上述两笔共计转账97750元比借条中的100000元少2250元,该2250元为预先扣除100000元借款的一个半月利息。
2016年1月20日,习继宏重新向陈毅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截止到2016年1月20号止,欠陈毅现金65000元(陆万伍仟元正),按每个月伍仟元分期偿还!(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
之前欠利息陆仟陆佰元正!”
经庭审询问,陈毅表示在2016年1月20日,习继宏重新签订借条后,未再支付任何欠款本息。
陈毅向习继宏追讨剩余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陈毅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该证据合法客观,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习继宏实际收到陈毅借款97750元,陈毅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本院依法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9775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陈毅确认习继宏已经偿还本金35000元,则剩余欠款本金应为62750元,对原告主张欠款本金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陈毅请求被告习继宏自2016年1月20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的利息,其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借条中已明确尚欠2016年1月20日前的利息6600元,对陈毅要求习继宏支付该6600元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习继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习继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毅偿还借款本金627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为6600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以627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陈毅负担51元,被告习继宏负担1929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东
人民陪审员杨彩萍
人民陪审员林晓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何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