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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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 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 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 序良俗。
二、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4. 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新增遗嘱指定、协议指定、书面 确定监护人方式,新增国家监护兜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 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 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 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 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 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 再予以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 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 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目录
一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跨越 二 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三 四

二、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一)对民法通则主要修改概述
1. 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一、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跨越
(二)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的设立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 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跨越
(三)效力、地位及冲突适用
• 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 第一步,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 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 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 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 可操作的规定。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5. 增设宣告死亡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例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 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 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年6月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目录
一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跨越 二 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三 四

一、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跨越
(一)出台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 年和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的 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 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由于民法典内容浩 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 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 总则。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 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 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正是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 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 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 总则》颁行后,未来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 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 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 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6. 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 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7. 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解读
2.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相关法条:《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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