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陈兴照、赵仕学故意伤害罪一案-推荐word版 (3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陈兴照、赵仕学故意伤害罪一案-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陈兴照、赵仕学故意伤害罪一案
陈兴照、赵仕学故意伤害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一中刑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兴照,男,36岁(1971年5月22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山东省陵县,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
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仕学,男, 37岁(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高密市,大专文化,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察,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9日作出(201X)石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兴照、赵仕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X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
陈兴照、赵仕学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北口与被害人朱曦、颜素因双方车辆
行驶中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将被害人朱曦、颜素打伤,致朱曦
左侧上颌骨骨折、左颧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致颜素右上颌窦内、外及上壁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后二被告人被民警查获。另查明,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朱曦、颜素已
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曦、颜素因
身体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赔偿款已给付。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可该协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供认事实的庭审供述;被害人朱曦、颜素的陈述;证人金永红、童敏、赵美玲、静孜金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目无国法,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
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朱曦、颜素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