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技巧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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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技巧浅谈

高志强

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而出庭公诉的过程实质就是独立地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庭举证的结局如何,既有赖于证据的本身质量,更取决于当庭举证、质证的实际效果,从而影响合议庭认证及控方证据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现结合过去成功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就举证质证技巧谈谈自己的点滴体会。

一、庭前准备

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列举了证据的七大种类,还规定了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是证据采纳方面的问题,即就单个证据的初步审查而言,它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刑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说明,在一审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就证据问题的结论性要求是一致的——“确实、充分”。这是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即就单个证据而言,必须具有三性;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矛盾能合理排除;案件的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形成闭合锁链,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公诉人庭前必须认真阅卷,吃透案情,从“细”字入手,严格按照上述证据采纳和采信标准审查、收集证据,既收集有罪证据、中性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罪轻证据。对案件材料出现或隐藏问题的要及时补充和固定证据,解决各证据间的矛盾;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形作出判断,及时堵塞证据缺口,并且做好庭前预测;要注重被告人的辩解,防止先入为主;对证据单薄及被告人翻供或可能翻供的案件,应努力收集有力指控犯罪的证据,树立“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意识,为庭上举证质证奠定胜局。如在李某抢劫案中,李某被抓后,除最初两次承认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抢劫外,直到本院提审,他都辩称自己当晚(傍晚7时许)与陈某某迎面相遇时,因天色阴暗,以为是老乡,便伸手拉她,结果对方“啊”的一声跌倒,并丢了2块钱在地,后边喊叫边跑离现场,于是他捡起那2块钱想追上去交还给陈某某,但又怕别人误会,便留在原地不敢去追,结果被闻迅赶至的治安员抓获,并从自己手上缴回那2块钱,从身上缴获一把平时削萍果用的水果刀。对此,公诉人重点就李某的辩解,重新找事主及4名治安员详细了解情况,并作了辨认笔录,得出:1、李某是抢劫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的;2、赃款2块钱是从他上衣口袋里搜缴的;3、工具水果刀是他逃跑过程中扔在田里后被缴的;4、治安员当时见到事主脖子上有血,与事主反映吻合。于是,公诉人再次提审李思,固定其无理的辩解情况,留作庭上一一点破。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李某仍拒不认罪,结果得到6年徒刑的重判。

二、庭上讯问

公诉人当庭审问是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如何做好这项工作为法庭举证质证打下坚实的基础,是公诉人应当认真考虑和总结的课题。从现阶段公诉案件来看,当庭询问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的情况较少出现,一般都以讯问被告人为主,而不同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方法又有其不同之处。

(一)、简单讯问。去年初,我院与法院共同开展“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办案新路子,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控罪、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以简易化的方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无意见的情况下,讯问其在庭前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供述是否属实,有无补充或更改,再讯问其犯罪目的及如何被抓获等情况后,即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二)、间接讯问。即绕开被告人回避的问题,引而不发,讯问其他看似无关紧要的问题,麻痹其思想,让其漏洞百出,然后步步紧逼,逐一点破。此方法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因为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强。

(三)、对质讯问。即在同案犯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讯问那些罪行较轻、意志薄弱、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然后讯问不承认控罪的被告人,再将二者或多方同时对质,达到分清是非,澄清事实的目的。也可以适时宣读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驳斥其辩解。

三、庭上举证、质证

举证和质证是庭审的中心环节,是一场短兵相接的巷战。公诉人能否在庭审中进行有力的举证和有效的质证,不仅关系公诉机关的形象,而且直接决定了对犯罪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决定公诉的最终成败。

(一)、庭上举证

1、一事一证法。即对被告人犯有多个犯罪事实(包括一被告人一犯罪事实;一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被告人一犯罪事实;多被告人多犯罪事实)的案件,以每个犯罪事实为单元举出相应的证据。一般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罪证据先举证,然后再主罪重罪后次罪轻罪,最后是量刑情节等其他问题的举证。

其中,对定罪证据又可采取以下方法:

(1)、关键证据优先法。即对案件的成立与否有着根本影响和决定作用的焦点问题能作出证实的关键证据,应先行举证。

(2)、倒序法。即对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案件,可先行出示证明犯罪结果的证据,后出示其他证据。

(3)、其他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最有客观性、不易引起争议的证据举证在先;最重要、最有证明力的、最能支持公诉的举证在先;最能概括证明的举证在先;最能得到印证且最易说清楚的举证在先。

对量刑证据则依照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从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一一列举。

2、综合举证法。即对证据种类多、数量大,不宜逐一宣读证据的案件,可将证明同种事实的证据归为一类;同种类证据中,又可只宣读其中一个或两个中心证据,其他概括宣读。例如在陈某两人非法经营案中,公诉人将证实“先利经贸有限公司某地加盟连锁店”没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的证据归为一组;将16名被害人的陈述归为一组;将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归为一组;将书证归为一组等等,分别举证。而由于本案非法经营涉及的数额不以被害人陈述的材料为依据,故只宣读了其中2名被害人陈述,其余一并概括说明。此举,层次分明,节省诉讼时间,收到很好的诉讼效果。

庭上举证虽然有章可循,但切忌千篇一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按各自的特点,将言词证据、书面证据、物品证据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进行合理结合,确定先后次序,做到举证效果能最有力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人一听就明。

(二)庭上质证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对法庭上所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所进行的质疑和质辩的过程。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置疑、异议或否定;质辩是对对方质疑的解答、反驳和对己方证据的维护。质疑质辩是质证的两个方面。质证其实是举证的另一种方式,是对举证的一种支持。

质疑的方法主要有:对证据来源合法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关联性及举证程序合法性的质疑。如辩护律师违反刑诉法第37条规定,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或者违反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侦查阶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都是证据来源不合法;又如辩护律师事先未将证据提交或告知法院情况下,在庭上举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举证程序不合法,等等。

质辩的方法主要有:1、对质疑无碍公诉证据效力的,应简明扼要表达质疑不能成立的态度,不必详答;2、对质疑的问题可能模糊公诉证据效力的,应据理力驳,直接指出其谬误或不合理之处;3、对质疑无法否定而又影响到证据效力或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明确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及时补充侦查。

作者:系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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