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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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2

【实施日期】201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安府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拓展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一)放宽重点扶持行业。各地可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在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创

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六大类重点行业外,另行确定不超过两个行业为重点扶持行业(不含第一产业)。各县(区)在确定重点扶持行业时,可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旅游业等重点支柱产业及其配套产业,县(区)确定的重点支柱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省级重点建设园区或重点项目的相关配套产业,省“5个100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产业进行筛选,并上报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扶持的重点行业微型企业不低于年度基础指标任务的60%。(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放宽创业人群和对象。除省工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中明确规定的(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及扶贫生态移民)创业人群外,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允许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的学生申办微型企业;鼓励毕业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允许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专家、学者申办重点行业微型企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办重点行业微型企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放宽部分重点行业微型企业出资方式。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明确规定的“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的基础上,放宽重点行业微型企业出资方式,1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可采用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货币投资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投资可用实物(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土地(林地)使用权等可进行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各县(区)微型企业领导小组应对微型企业非货币出资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并统计上报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国有担保公司的作用。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安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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