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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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公司工会)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其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热忱为职工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公司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入到公司生产经营中,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劳动任务,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第四条公司工会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的工作,为构建公司和谐的劳资关系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组织的权力机
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利益的重要事项,须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公司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公司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听取工会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经公司审核并报经汶川县总工会批复同意后正式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在届中实行替补
制,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替补事宜。
第八条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委员中推荐一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女工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对委员进行分工。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九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日期、议程由各委员讨论确定,由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问题,需要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决定并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及决定以下问题:
1、贯彻执行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公司党组织、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部署,以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方法和措施;
2、年度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公司党委及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3、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5、开除工会会员的会籍;
6、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在决定工会有关事项时,需得到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公司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对会议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遇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充分讨论,意见基本统一后方可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各位委员应自觉树立全局观点,积极参加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管的工作,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内容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发布和泄露。
第十五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依法组织公司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确定工会组织机构,工会各委员的工作职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制定
工会工作重大制度、条例、标准、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执行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公司平等协商,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二十四条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
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二十五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制定依据,条例相关内容将随以上相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工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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