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利辛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各类“校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超员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二号修改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县出现大量学校自备、租用或学生家长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无校车标志,非法运营或虽有合法手续但存在严重超员现象的车辆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非法运营活动,这些车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是诱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黑校车”和校车超员、私自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超员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明确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规范管理”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定专门用于校车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指定一名镇领导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教育、公安派出所、交警、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公安派出所、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开展校车整治工作。

(三)加大非法校车的排查力度。

(四)各乡镇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部门应当与各校车使用单位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使用单位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单

位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五)教育、安全监管、公安及交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校车的排查力度,要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必须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会同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所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使学校、家长、校车经营单位、驾驶人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乘坐超员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接送学生车、报废车、超载车和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行为,共同确保安全。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自备、租用或学生家长租用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校车的标准督促整改,对

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禁止运行或学生乘坐。指挥、安排中心学校和学生所在学校、幼儿园对超员学生的安全转运工作。

公安派出所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注意发现“黑校车”和“校车”超员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进行查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校车的排查工作,应当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学校按标准统一校车外观;加强路检路查,并严格按上限处罚;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

交通部门应当调整和优化公交、农班线路,完善公交、农班网络;清理、查处超员及各类从事非法营运“校车”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中心学校和学生所在学校、幼儿园对超员学生的安全转运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三、严格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对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工作。

(二)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

(三)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和超员接送学生的车辆。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交通部门严厉打击超员、非法运营,特别是未经审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租用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派出所、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情况,并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乡镇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