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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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法律常识
宪法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
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
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四)选举制度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四、国家机构
(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农村和城市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共同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并报告工作。

民法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任意法;
3.民法是人法;
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刑法
一、刑法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犯罪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

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

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

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

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

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

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

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

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

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四、抽象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征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
(1)根据许可的范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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