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计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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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计与完善
摘要:低保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公平不仅仅要关注受助者的主观感受,还要关注
低保对象内部不同对象之间的公平性以及低保制度的救助效果对普通社会群体利
益得失的公平性。

因此本文首先剖析了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立存在的一
系列问题,其次分析了在设计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后提出要通过什么的手段来完善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而更好的缩小收
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低保标准
一、引言
所谓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
员所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
的根本目标,就是运用国家财力去帮助那些低于贫困线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窘,使其达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我国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用的是差额补助法,各个省市依据经济发展
状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对于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给予一定补助。

而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的制定不仅与地方财政密切相关,更与低保对象生活息息
相关,标准过高则会导致一种过分的公平,不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会
造成福利依赖,严重挫伤贫困户的自救和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也无法保障贫困
者的基本生活。

优化低保保障动态调整机制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合理水平,既不能
过低,又不能太高。

并且低保有助于促进结果公平,以缩小起点不公平带来的社
会差距,并尽量避免由此造成贫困的代际转移,所以合理设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
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现状
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41.5万户、1261.0万人,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49.3万户、4045.2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40.5亿元,支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051.8亿元。

尽管农村低占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也提高到了32%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的农
村低保标准依然偏低。

在农村低保中,有相当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享受了低保福利。

即使在多维贫困的衡量下,仍有超过一半的多维贫困人群,应该却没有得到低保
救助。

2016年我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744元,2016年城市低保平均标
准为每人每月495元,比农村低保平均标准高约58.7%和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相比,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较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大。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从3.28倍下降到2.9倍,城市低保标准为农
村低保标准的倍数从2.39倍下降到1.55倍。

三、我国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算依据是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即能否维持居民的基
本生活。

制定标准主体仅仅依照政府自身的财政状况与支出、预算为主要的参考
对象,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按照财政的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人数来确定标准,
而对于真正影响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物价、收入等因素考虑的很少,且缺乏理论
依据和足够的论证,从而就导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实际的居民消费情况相差甚远,无法很好地满足贫困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更不能很好地改进受群体的生活状
况。

近年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目标与满足受救助群体生存需求已吻合,因为还要考虑到物价的上涨等因素。

通过分析城市低保标准的消费支出替代率,我国的低保标准水平仍然偏低。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原则和理念落后
首先,大部分地区的低保标准时缺少整体全局理念。

只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相挂钩,忽视了地区的经济增长水平的差距以及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只考虑了居民的绝对购买力不变,而没有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对贫困线购买力的影响考虑在内。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原则依然是最低生活的水平,容易使社会成员产生“福利依赖”不利于贫困人群的脱贫。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差距过大
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乡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其中的差异也逐渐显现出来,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

东西部地区差异较大,西部地区的低保标准大大低于东部地区,差距近一倍;另外,落后地区的低保标准明显低于发达地区。

并且农村乡镇政府因为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制定主体层次较低,加之受一些政治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往往依靠估算,而非精确计算的结果。

四、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
一个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可以参考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收入等指标,通过实地调查与以往相关数据结合,科学测算出制定低保标准,保障受助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建立与物价水平相挂钩的救助机制,保障受助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动态的调整标准才能及时的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

应当全面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之间数量关系等因素,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体系,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的自然增长机制。

最后,应促进城市低保制度与城市综合型救助制度的协调互动,构建综合救助体系,适当分离低保的身份福利与低保救助金给予,做到独立评估。

(二)转变观念,建立低保标准测定跟踪体系
我国目前的低保标准只能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无法满足他们在自身发展的需求,所以在对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加强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量和跟踪体系的必要性,在于增强制定主体制定相应标准的科学性,以保证制定的标准更为合理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惠及民生,且涉及贫困人群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实行过程中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工作监督,并且通过健全审批环节和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定期复核机制,确保在动态管理下对申请者的不错保、不漏保即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提升城市低保制度管理水平。

(三)逐步整合、统一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一是通过统筹城乡低保资金与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实现整合。

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法规,逐步提高统筹层级,推动同一地域城乡低保在制度、管理、资金、标准、政策等五个方面的统筹和衔接;另一方面,按照公平性要求,同一地域城乡同类困难人群应当执行同一低保标准,对城乡不同类型困难人群实施同一低保标准下群体有别的低保待遇。

二是通过规范实施城乡差别性低保标准实现整合。

首先要科学制定同一地域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其次在现有制度下要优先提高农村居
民的低保标准,缩小地区之间农村低保标准差距以及与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差距。

三是稳步提高农村居民的低保标准,使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发展,最
终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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