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调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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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调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300MW)(以下简称公司)事故调查分析管理程序,明确各类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切实防范同类原因重复出现。通过对各等级事故的统计、分析,研究事故规律,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电、经营、后勤服务等事故调查与分析管理。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3.1 事故管理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即公司控制人身轻伤、人身重伤及一般设备事故;公司各部门控制二类障碍;班组控制人身未遂及异常。

3.2 事故的报告

3.2.1 事故即时报告

3.2.1.1 所发生事故超过公司(包括部门、班组)的控制等级或对其判断不清时,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按管理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负责人报告(需报告矿业公司时,报到矿业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时,按照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负责向矿业公司报告;

3.2.1.2 事故即时报告的内容:事故基本经过、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经采取的行动、报告人姓名与联系电话等。

3.2.2 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2.2.1 事故调查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起止时间、故障设备技术统计、事故前工况、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损失情况、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考核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等(格式见附录1,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说明见附录6)。

3.2.2.2 事故调查书面报告的时限: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火灾、交通、环境事故、中毒事故,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在5日之内完成调查,并将事故调查书面报告上报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处,若不能按期完成事故调查书面报告,应提前1天向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处书面说明原因,经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处同意后,方可延期报送。

3.2.3 月度事故报告:公司月度事故报告表应在次月3日内报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处,报表要求准确、真实,按规定格式填写,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查签字确认后上报。(格式见附录2)

3.3 事故调查

3.3.1 后果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

织和协助事故处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3.2 公司应妥善保存事故证据,条件许可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相和绘图。因抢修、处理事故等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公司两位以上领导同意,在取得必要物证和事故资料后方可进行。

3.3.3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一般火灾、交通、环境事故、中毒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时,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主持或委托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

3.3.4 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

3.3.5.1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提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3.3.5.2 各级调查组成员须由与本事故无直接关系的有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3.3.6 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调查需要,查阅有关设备运行、检修、试验、验收记录和当时有关记录数据和资料等,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

3.3.7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一切与事故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在收集、索取、询问有关事故资料所得到的记录需有索取人与提供人的签字,提供事故情况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3.3.8 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部门、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参照附录中(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要求填写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查明事故发生前每个人每一时刻工作内容。查明事故现场作业环境情况以及安全工作分析、安全措施、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3.9 设备事故应查明设备运行参数;查明设备背景资料(包括定货合同、检修/验收记录、性能和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等)情况和偏离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标准问题;查明有关保护装置动作情况;查明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3.3.10 检查工作规程是否正确、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以及人事安排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3.3.11 事故调查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分析存在的管理问题;查明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提出防范措施和改善工作的建议,确定事故等级,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原因分析或调查结论应由调查组长或事故调查人员编写,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束前由本人亲笔署名(姓名、职务、职称、部门),对事故调查全过程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3.12 存在下列问题公司领导负有责任

3.3.12.1 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12.2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3.12.3 没有管理制度。

3.3.12.4 一定时期内相同直接原因导致的事故重复发生。

3.3.12.5 同意/默许违法、违章、违规指挥和工作。

3.3.12.6 员工没有经过合格培训。

3.3.12.7 未按规定给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长期使用未检验的安全工器具。

3.3.13 对下列情况造成事故应从严处理

3.3.13.1 违章指挥、有意违章作业。

3.3.13.2 隐瞒事故真正原因,篡改证据。

3.3.13.3 有意干扰事故调查和知情不报。

3.3.14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将有关事故调查资料归档。

3.4 事故的定义和级别

公司事故定义和级别(见附录3)。

3.5事故归属

3.5.1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分别各定为一次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

3.5.2 涉及两个部门的事故,责任不清时由公司进行组织调查裁决。

3.6 事故的定性和处理权限

3.6.1 按照事故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二类障碍、未遂、异常等,由公司定性,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须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同意。

3.6.2 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火灾、交通、环境事故、中毒事故,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矿业公司事故调查组也介入调查。公司先要向矿业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定性意见和处理意见,经矿业公司事故调查组进一步调查后,由矿业公司做出事故定性和处理决定。

3.6.3 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当在事故调查书完成后一周内下发。

3.7 公司应在安全生产日调度会上报告事故防范措施工作进程。

3.8 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应在每周/月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上,及时通报公司各部门生产事故信息(如事故报告、通报等)。

3.9 事故统计分析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向矿业公司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3.10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安全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重大及以上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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