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补充约定附件五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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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补充约定附件五2011.10.21

附件五:双方其它约定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经友好协商,就合同及附件四补充协议的未尽事宜进行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本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和出卖人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后所达成的书面的修改、补充及备忘文件(如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通知送达按下述规定处理:

1、通知可以手送递交、传真、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上述书面文件送达买受人在签署合同时留给出卖人的通讯地址或代收人地址或事后书面通知的通讯地址或代收人处即为有效送达。

2、买卖双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对方原通信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均视为已根据本条的约定送达对方。

3、使用传真发出的每一信函、文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如果信函、文件发出当日在收件人所在国家并非工作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时,视为有效送达;使用传真发出文件时,在发出的传真机上自动显示收件人的传真号码或接收代号时,视为有效送达);如以派人递交方式发出,收件人在文件上签字当日视为有效送达,如以邮政发信方式发出,在寄出后七天视为有效送达;如用特快专递发出,发出后48小时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条对合同第五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1、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双方同意在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由双方按照产权证的面积依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结

算面积差价款,仅结算面积差价款而不计利息。如未按时结算, 则违约一方应每日向对方支付未结算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测绘部门的实测建筑面积数据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行使合同规定的退房权,在此期限内未书面要求退房的,视为买受人不退房,按合同中有关买受人不退房的处理方式处理。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买受人自付清房款之日至实际退回房款之日止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按照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条款中关于买受人不退房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合同第九条(逾期交房)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应在合同第九条第l 款(2)项规定的逾期交房期限,即60天届满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行使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权利,在此15天期限内未书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不解除合同,按合同第九条中有关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处理。

2、如买受人解除合同,则买受人与出卖人须签署书面终止协议,双方应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除非房地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买受人在此授权,在合同解除(终止)后,出卖人可单方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但必要时买受人仍应予以协助,如买受人拒不配合的,按每日100元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对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和河南省或郑州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亦不包括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内管道、风道、厨具和洁具位置的变更。发生合同第十条的情形,如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

第六条双方同意按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和下述约定交付房屋:

1、交付日期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为准;通知书由出卖人用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该通知书送达至买受人签署合同时预留或事后补留的买受人或代收人的通信地址处即为有效送达。出卖人根据

本条上述规定向买受人发出通知书即视为出卖人履行了如期如约交付该商品房的义务,通知书中明示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可以早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日期。如买受人未在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的,则自通知书中明示的办理交接手续的日期届满之日视为该商品房已实际交付。

2、买受人限于收房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缴纳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买受人未在收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出卖人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该商品房。如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交付或视为交付,买受人不得再以任何其他原因向出卖人提出延迟交房的索赔。

4、买受人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及偿还出卖人代垫款项的,或者买受人存在逾期尚未偿还按揭银行贷款的,出卖人有权暂不办理该套房产的交付手续,买受人无权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5、自房屋被交付或视为被交付之日起,与该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出卖人引起的原因致使该商品房遭受损失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逾期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应补交自收房通知规定的交付日期起至买受人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止的各项管理费用及滞纳金。

7、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结清届时应付的所有房价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并出具买受人已向有关机关缴纳契税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如买受人未按时缴纳前述应付款,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8、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的需要保修或返修的问题,出卖人应及时予以返修/保修,以便该商品房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但出卖人对上述问题的保修/返修并不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义务的完成,亦不构成逾期交房。

第七条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就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属登记事宜,买受人有义务予以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需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全部文件及税费等。

2、如果因买受人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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