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重点课后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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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

1、人类历史上地籍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

答:地籍发展史大致经历了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多用途地籍三个阶段。

(1)税收地籍是各国早起建立的为课税服务的登记簿册,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土地纳税人的姓名、土地坐落、土地面积以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等。税收地籍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丈量地块地块面积和按土壤质量、土地出产物等评定土地登记。

(2)产权地籍亦称法律地籍,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合法权利、鼓励土地交易、防止土地投机和保护土地买卖双方的权益而建立的土地产权登记的簿册,经登记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产权地籍最重要的任务是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产权地籍必须以反映宗地的界线和界址点的精确位置为主要内容,为了是土地界址能随时在实地准确地复原和保证土地面积计算的精度要求,一般采用解析法测算界址点坐标。

(3)多用途地籍又称现代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进一步发展,其目的不仅是为课税或产权保障服务,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土地利用和农地保护,为全面、科学地管理土地提供信息服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地籍的内容及其应用

范围不断扩展,远远突破了先前的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局限,逐步向技术、经济、法律等综合方面发展。

5、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地籍制度发展的特点。答:(1)大陆法系国家地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2世纪初物权登记制度萌生于德国,登记记载后才能发生效力,1722年德国颁布《抵押权及破产令》,承认先取特权在效力上优先于抵押权,1750年德国发布《抵押权令》,对抵押权和先取得权享有的优先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相互间的顺位先后由登记先后决定,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力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897年3月德国颁布《土地登记条例》,1935颁布《土地登记条例行法》,1936年颁布《土地登记官职责条例》,1951年颁布《以土地登记规则处理住宅所有权事宜法》等。至此,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日趋完善;法国在民法典出台前,也曾发生过大规模的罗马法继受运动,《法国民法典》从1800年开始起草,是否采用公示原则成为登记制度议论的中心问题,最后登记公示原则还是在1804年形成时得到了采用。

(2)英美法系国家地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在1862年设置了政府登记局,统一管理英国城乡土地。1862年英国颁布《威斯伯里勋爵法》,将权利登记体系引入英国,1875年英国颁布《凯恩勋爵法》,规定对占有

性权利实行自愿登记,1897年英国颁布《土地转让法》,对不动产权利实行强制登记原则,1925年以后英国颁布了《土地登记法》、《土地负担法》、《财产管理法》等。

7.简述我国现代地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答:当前地籍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土地产权管理,为国土资源的规划、保护、合理利用提供保障,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地基信息服务,地籍管理工作正在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5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地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1949-1957年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地籍管理:在该阶段,地籍为改革提供基础资料,为税收服务,城镇地区开展了土地登记工作,对公有土地使用者发给国有土地证,对私有土地所有者发给土地所有权证及附图。(2)1958-1978年人民公社化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地籍管理

人民公社化阶段实行城乡土地分管,在称此昂土地分管体制下,耕地由农业部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则出现无政府无地籍的状态。

(3)改革开放后地籍管理的理性回归

1978年12月之后,土地管理逐步提到国家的议事日程,作为土地管理基础性工作的地籍管理也日益受到各级

政府得重视。保护土地的基本国策出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地籍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并且,国务院于1997年将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地址矿产部、国家测绘局合并,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其下设规划、耕地保护、地籍、土地利用、开发、储量、环境、勘查等业务部门。

第二部分土地产权制度

1.简述物权与债权的辨证关系。

答:联系:1、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2、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调整表现为物权,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因而物权是债权的前提。3、债权又是产生物权的前提。商品交换要求发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从而另一方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区别:1、物权是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债权是对人权,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2、物权的客体仅限于特定独立的,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债权的客体不受此种限制。3、物权是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权。4、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主体通过直接对物的管理和支配而实现权权

利,无需他人协助;而债权是请求权,权利主体需义务人的积极履行才能实现其权利。

5.简述我国土地他物权的主要特征。

答:土地他物权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他物权的实质是对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土地他物权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他物权的客体是他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他物权不仅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即能够排斥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干涉和妨碍,而且有特别对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效力,即能够对后者的某些权利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土地他物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与其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这些关系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建立这些法律关系的共同目的,就是维护他物权人对该土地享有的某种合法利益。

土地他物权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在同一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这个所有权只能派生一个土地使用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在同一土地上设立多种甚至同种多个的他物权。土地他物权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登记的必要。

7.简述土地确权的原则与确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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