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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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方(屋顶业主):
乙方(电站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MW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本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执行。
第一条项目主要内容
1.1
1.2项目容量:
利用甲方以及甲方子公司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
终被批准的接入方案为准),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
1.3 项目建设方案: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建设期和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有效使用面积共计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明另附)。
1.4 项目目的: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_ _度(具体发电量以实际为准),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
1.5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乙方的申请;政策有明确规
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
第二条项目实施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2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项目施工手续齐
全后1个月内乙方或乙方所合作的承包方进场施工。
2.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厂房屋顶的使用权。
2.4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2.5 若乙方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或不用电、补贴政策调整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
第三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乙方或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设计,依照光伏发电站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3.3 项目完工后,乙方负责调试相关的设备、设施,并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工作,甲方予以配合。
第四条效益分享方式
4.1 本项目的节能量,是指甲方实际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乙方确保本项目发电供电适合甲方生产所需电压等级要求,投运后供电稳定,优先直接供应甲方生产使用,余电反送公共电网。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本协议附件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4.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项目运营合约期内的电价统一为当月市电电价的9折,往后25年期间均以此折扣为甲方供电,随市电价涨幅与下调;阶梯时段与市电一致。(例如:
21:00;平值时段12:00~17:00,21:00~24:00;谷值时段0:00~8:00)。
应缴电费=本月峰时用电量×合同峰时缴费电价+本月平时用电量×合同平时缴费电价+本月谷时用电量×合同谷时缴费电价。
协议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规定支付给乙方:
日前甲乙双方派员共同测量抄录确认4.2条所述各表计的电量记录,并参照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甲方逾期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为准。双方应分别指定测量人员,测量人员签字字样详见附件3《签字确认函》。如测量相关人员变动,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将新的测量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在结算日前向甲方出具相应增值税电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3.3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相应款项的支付。
4.4 双方各自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的人员的签字字样详见附件3《签字确认函》。在本项目的施工建设期间,上述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甲乙双方均各自予以承认。
5.7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第五条甲方义务
5.1除甲方所消纳乙方光伏电站所发电力外,乙方将剩余所发电力反送至公共电网,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供电公司结算,甲方对该部分电力不
享有任何权利。
5.2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通讯、排污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行条件等。如乙
方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
并配合乙方提供走线等。甲方提供乙方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
及空间。如乙方并网实施方案选择在用户侧并网,甲方为乙方提供并网设备所需安装
场所及线路走线区域,所需面积按具体设计方案确定。
5.3甲方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提前告知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保护,通报乙方任何电站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并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
5.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异议后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备提供便利。
5.5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参与乙方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置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仍应诚信遵守本合同条款。
5.6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
进行维修、查明损失原因和处理索赔事宜。
5.7 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付款。甲方做好厂区内安保、消防、环保等防范措施,避免生产经营对乙方电站造成不利影响。
5.8 甲方对用于本项目的房屋及屋面拥有并确保拥有持续、合法的所有权,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未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抵押、担保或权利限制,也确保免受任何政府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房屋建筑结构和电气图纸资料。
5.9 甲方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为保障电力安全,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乙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