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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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息报送制度

检察信息报送制度

检察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信息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本院的各项检察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和为办案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决定》,结合市院对信息工作的考核要求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察院信息工作,是指收集、整理、传递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具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的专门活动。

第三条办公室是全院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信息的登记、采编、处理、报送、反馈、考评及培训等工作。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分别领导全院和本部门的信息工作。

第四条信息工作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科学的方法论,通过及时、准确地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指导、推动和活跃检察工作。

第五条收集、整理、传递的信息主要有:1.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工作和对检察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决定、决议、指示等,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的情况;2.贯彻落实本市其他政法机关与检察工作发生联系的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情况;3.本院的重要党务、业务、行政活动和侦查、审查的重特大案件、新型犯罪案件,以及检察干警的模范事迹和严重违法乱纪等情况;4.社情、民情、各类突发性事件和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动态信息;5.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执行政策、法律方面需研究探讨的,或需上级机关、部门引起重视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等;6.对某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情况或某一时期的统计资料作有材料、有观点的剖析;7.在开展多项检察业务工作中或在解决关键性问题方面的典型经验;8.反映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等。

第六条信息工作必须贯彻求实、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采写应体现“真实、生动、快速、效用”的要求:1.各部门要严格把好信息质量关,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各部门应十分重视信息的时效,保证信息采编的及时性。

各类重要的社情、民情动态必须在得到信息的当天报办公室;本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自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立案之日起,两天内报办公室;各部门参加或召集的条线会议及贯彻上级精神等重要会议,应在会议结束的次日将信息报办公室;其他信息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报办公室,也可及时通知办公室采写。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司通[2007]2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4.19【实施日期】200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司通[2007]2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司法局,省农垦中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省垦区公安局、省农垦总局司法局,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省林区公安局、省森工总局司法局,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公安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待开展试点工作时遵照此《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以及《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地区及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哈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08〕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2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哈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和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网址:http://)或各自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公众信息网站,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目录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政务公开目录分为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4个层面分别进行编制。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依法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信息、监察、法制工作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五)其他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哈政办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

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

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信息公开原则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执法信息。

第三条执法信息公开内容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和结果;(三)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四条执法信息公开方式执法信息公开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二)公共场所公告栏、宣传栏等;(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执法信息公开流程(一)事前公开:在执法活动开始前,通过相关渠道公开执法信息;(二)事中公开:在执法活动中,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事后公开:执法活动结束后,将执法结果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根据信息性质和需求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执法信息管理(一)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对公开的执法信息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信息时效性和准确性;(三)建立执法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社会需求和反馈,调整和优化公开内容。

第八条监督与责任(一)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三)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案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定(3篇)

案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定(3篇)

引言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日益增强。

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政府公信力。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与意义,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内涵与意义案件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案件信息。

具体包括:- 行政案件信息: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 刑事案件信息: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民事案件信息: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其他案件信息:如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

【府办办法】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府办办法】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府办办法】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接入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是指满足市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单位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需要的网络。

市电子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络,由市级纵向骨干网、市级层级网和区县(市)级层级网组成,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层管理、服务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级纵向骨干网及市级层级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负责对各区县(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指导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市保密、安全、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保密工作,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日常保密安全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电子政务外网上下贯通工作。

第八条市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单位负责各自电子政务外网的用户接入、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网络建设及运行管理第九条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与运行应遵循《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指南》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十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电子政务外网中心平台、市级纵向骨干网和市级层级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中心平台和本级层级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检察机关狠抓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四项措施》

《检察机关狠抓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四项措施》

《检察机关狠抓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四项措施》为了让群众放心,我们要将案件信息公开,将案件透明化,让群众参与讨论,不得隐瞒大家。

下面带来的是。

一是要求各县(区)院检察长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市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暨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的意见,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做出部署和要求。

文件要求各县(区)院检察长要提高政治站位,要从牢牢把握积极适应新时代案管工作责任、使命、要求,要从服从服务于讲政治顾大局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服从服务于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强化检察机关职能,服从服务于规范司法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的要求,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的理念,推动案件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发展。

要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深入学习领会高检院、区检院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高检院张军检察长、自治区检察院时侠联检察长的讲话精神,要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到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来对待,要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切切实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

二是要求各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督责任。

各院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公开工作,强化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切实抓好高检院、区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

为此,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固原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全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司监督管理之责。

各县(区)院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检察院还就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业务条线承担起本条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际法理论基础——WTO透明度原则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际法理论基础——WTO透明度原则

收稿日期:2012-11-10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民权视野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成果(10E30)作者简介:李娜(1976-),女,辽宁朝阳人,硕士,副教授,从事国际法学研究;许亚庆(1980-),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讲师,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任崇峰(1978-),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助检员,从事刑事诉讼研究。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际法理论基础———WTO透明度原则李娜1,许亚庆1,任崇峰2(1.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150090)入世背景下,WTO透明度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十分严格。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缺乏专门的法律加以监督和引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WTO 透明度原则的含义(一)我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等做了规定,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其意义深远: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定义务,能够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政治权利,并有效参与到我国的政治生活当中,依法实施监督权。

二是提高政府透明度,防治腐败发生。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我国政府尽可能完善相关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政绩考核,让行政相关的制度层面和程序层面上相关信息公开,把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表明了当地政府的信用度。

(二)透明度原则的内涵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即在法律规则制定的方面向广大公民公开,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性;二是相关信息制定过程的透明,主要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或作出决策时应将此过程向公民公开,使公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思维去判断和评价,公民只有在充分保障知情权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监督并保证政府的行为的合法和合理;三是决策结果的透明,对于政府的重大的决策或者对他人有影响的判断应向广大公民公开,让他们去了解这件事情的经过并对这结果有自己的判断。

检务公开实施方案

检务公开实施方案

检务公开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日益加强。

而司法领域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检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检务公开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检务公开制度,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三、主要内容1.建立检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的检务公开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方式、时机和责任部门,确保检察工作的公开透明。

2.公开检察机关职责和权限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权利和义务,公开检察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办案流程,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增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3.公开办案信息公开检察机关的办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办理进展、结案结果等,让人民群众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司法公正性。

4.公开执法公正公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情况,包括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等,让人民群众了解执法公正情况,增强对执法的信任。

5.加强对检务公开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对检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包括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确保检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检务公开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3.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时机和责任部门,确保检务公开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检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实施步骤1.制定检务公开工作方案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检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和措施。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系在中国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其中,关于“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那么,什么是“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呢?其目的,应该是什么?在实践中,又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什么是“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检务公开”的定义。

所谓“检务公开”,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中对外公开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及时性和公正性的制度。

换句话说,检务公开是一种在司法活动中,主动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知晓和监督的机制。

而“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则是在这样一个机制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向公众、媒体和当事人等告知司法活动信息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这里所谓的“告知”,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对社会公众、媒体和当事人等有关司法活动的情况告知的行为。

“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的意义那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的目的,应该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宣传司法制度,提高法治意识。

检务公开是一种被动的公民教育,可以让公众通过了解法律政策、司法实践等方面的信息,自我保护、掌握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

2.增强司法透明度,防止司法失误。

检务公开可以让人民群众及时获得司法信息,形成正确的司法导向,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提高监督效果,防止司法失误和不公。

3.增强司法公正性,维护庭堂纪律。

通过公开信息,可以让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维护庭堂纪律和审判公正,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有着许多好处,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以下为主要的几个方面:1.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

当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虽然得到了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一些具体的实施细节还不够完善,需要加强相关的制度设计。

2.信息公开不足。

在实践中,虽然司法部门已经开始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但仍然存在部分司法机关信息公开不足、不全面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细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第139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6日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安全规范、及时主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公开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第三条【公开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检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公开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查询的方式。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予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询条件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

第五条【公开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检务信息:(一)检察业务信息。

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检察法律文书,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诉讼便民服务信息等。

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公开有关检察工作的信息的一种制度。

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国家检察机关的透明度,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范围:检察院应当对行使职权的相关事务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立案查办案件、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3. 公开程序:检察院应当根据公开需求和公开重要性确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告。

4. 公开内容:检察院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检察机关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内部规章制度、工作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5. 信息公开的保护: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程序规定,保证公开效果。

通过实施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页眉可删)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国家的各个层面都需要逐渐建成信息公开制度。

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院也毫不例外,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此统筹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接下来以哈尔滨市为例为您讲解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已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已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办秘[2005]1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7
【实施日期】200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哈办秘[2005]11号)
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以来,大部分市直部门和单位积极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已接收各类文件5000余份,接待广大市民查阅已公开现行文件3000余份。

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部门和单位对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工作不重视、报送不及时,致使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难以及时查阅到相关文件,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程度仍未能满足群众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开放利用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
开展已公开现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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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国家的各个层面都需要逐渐建成信息公开制度。

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院也毫不例外,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此统筹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接下来小编以哈尔滨市为例为您讲解▲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

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第二章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

查询申请
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

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
发布。

▲第四章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
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
文书。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
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二条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包含六章,分别规定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和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通过检察院的信息公开制度,我们能查阅到检察院的办案经过,从而更加了解检察院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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