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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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申建须知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条件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建法人单位的授权;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四)有具体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五)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组织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八)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所(站)申请。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建所(站)的单位,向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审批表》,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直部门、行业和中央、省属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可直接将申报资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
(二)申请建所(站)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本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2、开展鉴定工作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备的证明;
3、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4、开展考评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收费管理办法等;
5、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单位的鉴定资格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审查评估报告。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鉴定的范围、职业(工种)和等级。其中,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