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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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XXXX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销售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

成品油买卖框架协议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甲方(买方)[单位]: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XXXXXXXXXXXXXXX

乙方(卖方): XXXXXXXXXXXXXXXXX

住所: 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负责人): 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下称“油品”)

油品名称:

汽油、煤油、柴油。具体品种以双方签订的《成品油购销确认书》为准。

2.质量标准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方提供的油品化验报告经甲方认可作为本批次油品验收的质量标准。

3.数量

3.1 乙方采购总数约叁拾万吨/年,其中汽油12万吨,柴油18万吨。甲方每月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数量供应乙方油品,单次购买以双方签订的《成品油购销确认书》中的购销数量为准。

3.2每月月底甲方向乙方提报下月资源需求。实际要货计划以甲方每月提报的计划为准,甲方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4.价款

4.1 具体价格已双方月初签订的《成品购销确认书》中约定价格为准,若遇国家调价,以双方再次协商的价格为准。

5.相关费用及其负担,按以下第5.1款履行;

5.1甲方公路自提或乙方铁路送到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杂费。

6.价格的支付

6.1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第6.1.1款履行;

6.1.1先货后款,乙方按实际结算数量开具相应品号的税率为17%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甲方及时将油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6.3 乙方或乙方指定收款人的开户行及账户;

账收款人(乙方)开户行; XXXXXXXXXXX

账号; XXXXXXXXXXX

收款人(乙方)名称; XXXXXXXXXXXX

7.油品交付

7.1 甲方自行提货或乙方铁路送到。

7.2 具体交付点(数量、质量与风险转移的交付点不同)

7.2.1根据计量交换方式不同确定为;A 、C

A、铁路罐车计量;以甲方指定到站的铁路槽车封口为具体交付点;

B、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C、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流量计的发油误差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7.2.3 在交付点之前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2.4 在交付点之后油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计量及标准

8.1甲方自行提货的,在交付地点,由乙方进行计量操作,甲方进行监督;乙方送货的,在交付地点,甲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执行8.4的规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

8.2甲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

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8.3对乙方送货的油品,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柴油:0.12%,汽油:500公里以下0.16%,501-1000公里0.24%--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误差范围;在误差范围内,乙方军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以甲方油罐实收量基础上家定额损耗量作为外采结算量,若实际结算量大于原发量时,已原发量进行结算。

9验收

9.1甲方自行提货的,应在乙方交付油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以备检验。乙方送货的,甲方须在乙方交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验收期),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但开启油罐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包括三个)。如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予答复前,甲方不得自行卸油,否则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9.2在验收期内,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9.3如甲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如因甲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只是油品数量和质量与乙方交付时不符,甲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9.4,在验收期内,如甲方认为油品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选择一直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一句。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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