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与相关专业工程定额执行界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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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稿编制的。并根据我省施工现状及水平,对其缺项及开口部分作了补充及
统一规定。
二、本估价表共分九册,分别是:
第一册通用项目
第二册道路及路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工程
第八册集气供热工程
第九册防洪堤防工程
三、本估价表是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的基础,也是工程投标、招标、预算包干的依据。
四、本估价表适用于我省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大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内道路、排水管道工程。不适用于城镇外公路、压力管道工程和各市政专业的中、小修养护及零星维修
工程,不适用于改建和临时性市政工程。
五、市政工程与相关专业工程定额执行界限的划分:
1、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界限划分:市政工程管道与安装工程管道划分界限均
以两者的碰头点为界:
(1)住宅区、厂区给水管与市政给水管道划分以水表井为界。
(2)住宅区、厂区的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划分以住宅区、厂区的煤气总表或阀门为界。
(3)住宅区、厂区的供热管道与市政集中供热管道的划分,自集中供热热源厂第一块流量孔板至
采暖用户的第一个阀门之间执行市政定额。
(4)给排水专用设备安装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通用设备安装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5)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站、煤气站的管道、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执行全国统一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界限划分:
(1)市政工程中给排水构筑物,市政定额内包含的项目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泵站地上部分工
程及其它土建项目执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建筑工程的化粪池井外的第一个连接井为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小区及庭院管道的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小区及庭院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管理部门修管理的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住宅区、厂区范围内的道路工程,其沥青路面的道路工程一律执行市政定额;其它路面,道路宽4米以内执行建筑工程定额,超过4米的执行市政定额。竣工后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维修
管理的道路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4)住宅区、厂区内给水水表井执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5)燃气、集中供热碰头点的表、阀门井执行市政定额。
六、本估价表是按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并参照各省、市现行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编制的。
七、本估价表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
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八、本估价表是以我省一九九二年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现行综合平均是工资标准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编制的。编制预结算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
整系数及据实调整材料的品种进行调整。
九、本估价表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章节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由于赶工等原因,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
时,应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列入预算按差价处理。
2、工程在特殊情况下,需租用周转性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允许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按
差价处理。
十、本估价表中的模板及脚手杆、板等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转移、模板的回库修理的场外运输所需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需用量已包括在各分项定额内,不得再单独计算。十一、施工现场外的“三通一平”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由施工单
位另编预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费用。
十二、大型施工机械的安拆费、场外运输费执行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中有关项目规定。其中,沥青摊铺机、轮胎式挖掘机、路灯升降机的进出场费用,距离25公里内,每台次按0.5个本机使用台班计算;距离超过25公里、每增5-20公
里增加0.5台班(不足5公里按5公里计算)。机械进出场的次数按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十三、机械台班停滞费,系指由于设计或建设单位责任而造成的现场在用施工机械停滞费用。
依据双方现场签证数量,按照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停滞费单价计取。
十四、估价表中混凝土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采用蒸汽养护者,每
立方米混凝土可计取蒸养费30元。
十五、估价表中凡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的项目内,已将其数量按配合比分析为原材料用量并计费的,各单位不得再重复计取混凝土及砂浆的材料费。
十六、本估价表中所用水均按自来水为供水源考虑,如采用其他水源,可按具体情况,另行计
算。
十七、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按下列规定计算:单独设置水、电表的按计数结算;不
单独设立水、电表的按下列系数计算计取结算:
1、道路、排水、防洪堤防工程按直接费0.32%。
2、桥涵、隧道工程,按直接费0.77%。
3、燃气、供热、给水、路灯工程,按机械费14%。
十八、估价表中未包括有关部门的“破路费”,“修复费”及“电力增容费”,如实际发生时,按有关部门规定费用列入预算,但不得计取工程间接费及其它费用。
十九、估价表中混凝土及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允许换算。
二十、估价表中项目内材料数量带()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二十一、本估价表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
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二、未尽事宜见各册各章节说明。工程其他直接费说明
一、其他直接费指预算定额项目规定以外,而施工现场以需要发生的属于工程直接费性质的费
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系指冬雨季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保温、防寒、防雨、防滑、排除雨水以及因气候影响而降低工效等所发生和增加的费用。(特殊工程搭设暖棚及雨季
防洪费用不包括在内)
2、夜间施工增加费:系指由于施工工艺需连续作业,而必须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照明设施安拆费、照明及标志设备摊销费、照明用电、看管路口的人工费、夜班补助费及夜间施工降低工效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指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在少于工期定额规定的施工天数竣工)而采用夜班作业施工所发生的夜间施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