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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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和学校管理效能,依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导致干部选任、人事聘用、职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失察、失误,引起师生员工强烈反映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失误,导致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五条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招生录取、办学办班、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干部选任、人事聘用、职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

(三)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办班、房屋出租等协议的;

(五)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

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三)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发展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及安排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学校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而不及时整改的。

第八条其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九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XXX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分别问责。

第十四条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

格。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问责结果涉及薪酬待遇变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执纪监督、查办案件、审计、查处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察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或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纪委、监察部、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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