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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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和起诉阶段 中, 控辩双方对证据 的保持平等的获取状 态则是这种均衡要求 的前伸体现 。因此 , 单位诉讼代表人作 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代表的角色 , 在侦查 以及审查起诉 环节没有配合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的义务。相反 ,单位诉讼 代表人完全可 以对侦查机关 、 检察机关侵犯单位主体合法权 益 的行为像作 为 自然人 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一样提 出控告 和 申诉 。质言之 ,单位诉讼代 表人 在侦 查、审查起诉 的环节 中也应该具有和犯罪嫌疑人 同样 的权利 。 即使庭审是整个刑 事诉讼 中极其重要 的一个环节 , 但仅在庭审环节确立单位诉 讼代表人与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实现还有相当的距 离。 我们 应该清 楚地认 识到刑事诉讼进 程具有天 然的连续性 和步骤 性 。单位 主体的权利保 障工作 也要做到依据诉讼规律 , 在刑 事诉 讼整个程 序各个环节 中都赋予单位 诉讼代表 人相应 的 诉讼权利 。从另一个 角度来看 , 于在侦查后撤销 以及检察 对 院作 出不起诉决定 的案件而言 , 单位主体 的权益 同样需要通 过单 位代表人 作出相应 的诉 讼行为才 能启动救济程序 。总 之 ,对单位诉 讼代表人 的确立 时间应 该突破 开庭 审理的局 限,提前至 自立案之 日起就可 以进行选定 。 ( 二)违背对等对抗原则 在选 定单位诉 讼代表人现 行规定 中我们看到 了一处硬 伤 ,刑诉解释 的第 2 8条第 2款 中规定:“ 0 单位 的诉讼代表 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是 同一人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要 求人 民检察 院另行确 定被 告单位 的诉讼代表 人 出庭 ” 。单位诉讼代表人作为对抗检察 院的指控而 为证 明 单位主体无罪或者罪轻 的主体 , 其与公诉机关处于天然的对 立对抗位置 。 因此规 定由检控方为被检控方指定诉讼代表人 是违背 了刑事诉讼对抗力量充分对等规律的做法 。质言之 , 这会 使刑事 审判三角 的能量在庭审前就 向检察方 发生严重 的倾斜 。 笔者认 为, 在出现单位 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 位犯罪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是 同一人的情况下 , 单位诉讼代 表人 的选定应该 由单位 自行决定 , 因为单位 内部人员才最清 楚 由谁代表单位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单位的利益。 在单位不 能 自行决定 的情况下 , 该由处于 中立地位而与单位主体和 应 检察 院保持 同等距离 的人 民法 院指定 。 ( 三)现行规定的法律位阶过低 现行 关于单位 诉讼代表人 这一创设 性制度仅 在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司法解释 中予 以规定 。 而关于单位犯罪诉讼是 涉及 到侦查机 关、 察机 关等主体 的活动 ,客观上要求 由在 检 这三机关之外 的主体进行统一 的立法 。同时, 单位诉讼代表 人是关系到单位犯罪诉讼 中主体确定 的问题 , 属于刑事诉讼
第3 l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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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u a f Be V i e st or l n o Hu i T Un v ri y
V 1 1 No 1 o . , .1 3
21年 1 01 1月
No e e . 0 1 0 8 0 9 v mb r 2 1 , 7  ̄ 7
[ 稿 日期】 0 1 92 收 2 1. .0 0 [ 者 金项 目】 东省 哲学 社会 科学 “ 一 五 ”规划 2 0 年 度 学科 共建 项 目 “ 事诉 讼 权利保 障 体系研 究 ”阶 段性 成 果,项 目编 号 :0G 0 广 十 06 刑 6 G-2
作者系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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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 :单位诉 讼代 表人制度若干 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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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中基础层 面、共性 的问题 , 该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作 应
统 一 的规 定 。 二 、单位 诉讼代表人若干 问题探讨 ( )单位诉讼代表人 的地位 一
依据刑诉解释第 2 8条第 1款规定 :“ 表被告单位 出 0 代 庭 的诉 讼代表 人 ,应 当是单位 的法定 代表人 或者主要 负责 人; 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的, 当 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 告单位 的诉 应 讼代表 人出庭 。 ”第 2 1 1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审理单位 犯罪案 “ 件, 被告单位 的诉讼代表人 享有 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有关 被告 人 的诉讼权 利 。开庭时 ,诉 讼代表 人席位 置于审 判台前左 侧。 ”依据这两 条规定 ,诉讼代表人 是作为被告人 ( 单位 ) 的身份 出现 的,但 由于庭审过程 中证 据调查、言词辩论等环 节需要 自然人用 言语的方式予 以推进 , 以由诉讼代表人代 所 表被告单位进行 。 单位诉讼代表人 出庭 中所作陈述 的后果 由 被告单位承担 。单位诉讼代表人 的选 定分 两种 情况,一种是 在该单位犯罪 中,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没有被指 控为单位犯罪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 , 诉讼代表人 为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 ;第 二种情况是 ,该单位犯罪 中, 单位 的法定代表 人或 主要负责人 被指控 为单位 犯罪直接 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 , 诉讼代表 人为单位 的其他 负责人 。被告单 位的诉讼 代表人 与被指控 为单位 犯罪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 员 是同一人的 , 民法 院应 当要求人 民检察 院另行确 定被 告单 人 位 的诉讼代表人 出庭 。 可见 ,诉讼代表人 的地位是相 当于被 告人 但他的权利是受到极大 的限制 。 与一般意义 即 自然人 的 被 告人相 比,他们之 间有 以下 的区别:第一 ,直接规定性 。 单位 诉讼代 表人 的身份是 来源于 刑诉解释 的规 定并且是 与 被指控 的单位犯罪具有人身分离性 。 而作为 自然人 的被 告人 就是被指 控为实行犯罪行为 的主体 。第二 ,可变更性 。当出 现特 定 的情 形如被 告单位 的诉讼代 表人与 被指控 为单位犯 罪直接 负责主管人员是 同一人 时,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可 以由单位 的其他负责人担任或者 由人 民检察 院指 定 。 而作为 自然人 的被告人不具有可变更性 , 当作为被告人的主体死亡 时该刑事 案件 要归于终结 。 第三 ,庭审行为与结果承担 的分 离性 。 单位 诉讼代表人 出庭进行 的行为和本人责任承担之 间 没有联系 ,二者处于是相分离状态 ,其作为 自然人本身对 出 庭说 明的事实不承担单位犯罪刑事案件 中的责任 。 而作为 自 然人 的被 告人 对其 在庭审 中的表现要承担后 果。 上述 三点 的区别 都说 明了单位诉 讼代表 人 的行 为与诉 讼 中的法 定代 理人 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 即他在法庭上进行 的 行为是 由被代表 的主体承担的 , 他们这 种在开庭的时候参与 的角 色是 由司法解释 规定 并且是在真 正 的应 该承担 责任主 体 由于客观原 因不能进行庭审的情况下进行 的。 这里指 的诉 讼 中的法定代 理人指 的是 民事诉讼 中的法 定代理人 或者刑 事诉讼 中的 自诉人 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从另一个角度 来看 , 单位 诉讼 代表人也是在本来应该 参加 诉讼的主体 即单 位 由于非 自然 人 的客 观障碍而 不能进 行庭 审的情况 下 由另 外的主体承担 。《 民事诉 讼法》第 四十九条 第二款 中规定 : “ 法人 由其 法定代表人进 行诉讼 。其他组织 由其主要负责人 进行诉讼 。 《 ” 民诉意见 》第 4 2条规定 :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的工作人员 因职务行 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 的诉讼 , 该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为当事人 ” 。单位 诉讼代表人是代表 单位在刑事 诉讼 中进行诉讼行 为而 后果 由单位承担 的诉讼辅助人 。 ( )单位 诉讼 代表人与单位辩护人之 间的关系 二 单位诉讼代表人作 为犯 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 的代表 , 笔者 认 为设立 的最大 目的在 于保证 单位主体在 作为 被追究对 象 时正当权 利行使得 以落 实。而在 关于辩护人 的委托上 ,笔者 认为对 于单位本身而言 , 在侦查 环节、起诉环节甚至 是庭 审 环节 ,它的身份是双重 的,既是 民事活动 的主体 同时也是犯 罪嫌疑人 和被 告人 。 因此就单位委 托辩护人这个层面而 言是
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张 科
( 东海洋大学 广 法学院,广东 湛江 5 48 ) 2 08
[ 内容提要] 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中独有 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程序法 范畴 中,单位主体 的非 自然人特性使刑事诉讼程序 中处于被指控者地位 的单位主体 的若干权利及义务配置处于未 明的状态 。对单位 诉讼代表人制度予 以解构并有针对性提 出完善 的建议具有相 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 关键词] 单位诉讼代表人 ;单位犯罪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953 1_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7 (0 1 10 7 —2 0 87 2 2 1 )1—0 80 单位犯罪作 为我国刑法在 中明确予 以规 定的犯罪类 型, 适应 了新 的经济 、 社会形势下对以单位 身份出现 的犯罪予 以 坚决打击 的需要 。 程序 法范畴中,单位主体的非 自然人特 在 性使 刑事诉讼 程序 中处 于被指控者 地位 的单 位主体 的若 干 权利及义务配置处于未 明的状态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9 8年 6月 2 9日通 过的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称刑诉解释 )专设了 “ 单位犯罪案件 的审理程序 ”一节对 单位 犯罪审判程序作了若干规定。在这 节规定 中, 单位主体作为被追究者的权利及义务是通过设 立单位诉讼代表人这一途径予 以解决 。 单位 诉讼代表 人是单 位犯罪诉讼程序 中独有 的一项法律制度 , 对单位 诉讼代表人 制度 予以解构 具有相 当的理 论和 实践价值 。 我国现行 单位 诉讼代表 人规 定的评述 我 国对单位犯 罪在 实体法 的上规 定在 19 97年修订的刑 法 中已经有所体现 , 但在刑事诉讼程序 法中对单位犯罪的规 定迄今只有刑诉解释 。 刑诉解 释中创立的单位诉讼代表人制 度解 决了在开庭 审理中单位 被告人的质证及辩 论问题, 是一 项具有 开创 意义的制度 , 为单位犯罪的诉讼实践提供 了直接 的操作指 引。 内容仅为一节共十条条文的规定还存在许多 但 不完善 的地方 , 阻碍了单位犯 罪诉 讼理论的深入发展和实践 中单位犯罪诉讼 公正 、公平 的实现 。 ( )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时间太晚 一 作 为在单位犯 罪案件 中出现 的诉讼代表人 , 在我 国现有 的立法规 定中只有最 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刑诉解释 中有规 定。 而在 该司法解 释中对单位 诉讼代表 人的行 为规定仅仅 是局 限在开庭 审理 的案件和庭审 的环节上 。 这就 凸现 了在庭审环 节 以外 的刑事诉讼程序 中对单位 主体权利 的漠视 。 从广义上 分析 , 刑事诉讼 包括了 自立案到侦查再到起 诉进 而审判的全 部环节 。 单位诉 讼代表 人在庭 审阶段才 确立 的规 定无疑是对 处于 侦查及起 诉环节 中作 为犯罪嫌 疑人及被 告人单位权 益 的漠视 。 侦查过程是 收集证据 的过程 。在涉及 到单位 犯罪的 过程 中,对于勘验 、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等 这几项侦查措施 的进行都需要与单位主体联系交流 , 尤其是 与单位涉嫌犯罪职 能联系密切 的部 门的联系会更加频繁 。 前 述工 作都不 能离开作 为该 单位 的法 定代表人 或者被指 定的 诉讼代表人 的指挥与协调作用 的发挥 。 这里产 生的一个问题 是, 单位诉讼代表人 是否有配合侦 查机 关或 者检 察机 关展开 侦查或者 审查起诉 的义 务呢?笔 者认 为, 作为 以当事人主义 为主导 的庭审 改革模式 是现代化 、 科学化诉讼模 式的必然选 择 ,而实现 当事人主义 的坚实基础是控辩双方 的均衡对 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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