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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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电器设计的相关规范

旅馆电器照明:条文参见JGJ/T1692《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

1,1--3级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好的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和稀土节能荧光灯光源,4级及以下旅馆可选用荧光灯光源。

2,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3,旅馆内建筑艺术装饰品的照度选择可根据下述原则: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大于80%时,为300勒(克斯);当反射系数在50%--80%时,为300—750勒(克斯)。

4,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5,设有舞池的多功能厅,宜在舞池内设置宇宙灯,旋转效果灯,频闪灯等现代舞用灯光及镜面反射球。舞池灯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声光控制系统,并可与任何调光器配套连机使用。

6,设有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勒(克斯)。

7,酒吧,咖啡厅,茶室,牛排餐厅等照明设计,应采用低照度并可调光,在餐桌可以配以电烛型台灯,但在收款处应提高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

8,屋顶旋转餐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勒(克斯)。

9,旅馆照明灯具宜选用下射灯。当厅室高度超过4米时宜配有大型建筑组合灯具。餐厅和多功能厅的布灯应结合建筑分隔使用的特点。

10,等级标准高的客房可不设一般照明,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

11,客房照明应方式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510坎(德拉)/米²,也不宜低于170坎(德拉)/米²。

12,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化装净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º以外(即以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的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300毫米),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坎(德拉)/米²。当用照度计的光检测器贴靠在灯具上测量,其照度不宜大于6500勒(克斯)。邻

近化妆镜的墙面反射系数不宜低于50%。卫生间照明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13,客房内插座宜选用两孔和三孔安全型双联面板。当卫生间内设有110/110V刮须插座时,插座内220伏电源侧应设有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其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

除额定电压为220伏以外的各种插座,应在插座面板上标刻电压等级或采用不同的插孔形式。

14,卫生间如设置红外或远红外装置时,其功率不宜大于300瓦,并应配置0—30分钟定时开关。

15,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切断冰柜,通道灯以外的电源开关(面板上宜带有指示灯),或采用节能控制器。

16,客房设有床头控制板时,在控制板上可设有电视机电源开关,音响选频及音量调节开关,风机盘管风速高低控制开关,客房灯,通道灯开关(可两地控制),床头照明灯调光开关,夜间照明灯开关等。有条件的可设置写字台台灯,沙发落地灯等开关。等级标准高的客房的夜间照明灯用开关宜选用可调光方式。

17,客房各种插座及床头控制板用接线盒一般装在墙上;当隔音条件要求高且条件允许时,可安装在地面上。

18,高档客房内的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装设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19,旅馆内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院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服务台(总服务台或者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遥控,但客房层走道照明就地亦可控制。健身房照明宜在男女服务间分别设置遥控开关。

20,旅馆的疏散楼梯间照明应与楼层层数的标志灯结合设计,并宜采用应急照明灯。21,旅馆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牛排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客房层走道应设有清扫用插座。

22,旅馆的潮湿房间如厨房,开水间,洗手间等处,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机房照明可采用荧光灯,布灯时应避免与管道的矛盾。

23,地球(保龄球)室照明应避免眩光,宜采用反射型白炽灯或者卤钨灯组成的光栅照明。光檐照明应垂直于球体滚动通道方向布置。每道光檐照明的间距宜在3.5—4米。

高尔夫球模拟室可采用荧光灯组成的光檐照明并在房间四周设置。

室外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同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24,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有适宜区照明。

旅馆建筑电器照明设计照度取值见下表:

有线广播线路电器设计:条文参见JGJ/T1692《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

一至三级的旅馆,大型公共场所应设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类广播为主的要求.旅馆

的服务性广播不宜超过五套。

民用建筑内所设置的火灾事故广播应满足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

公共建筑宜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多功能厅,咖啡厅等)需要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路网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有线广播的用户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火灾事故广播和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当与火灾事故广播合并时,应按火灾事故广播要求确定。

有线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的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衰耗宜满足以下规定:

一,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分贝(1000HZ时)。

二,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分贝(1000HZ时)。

有线广播的功率馈送回路应采用二线制。

建筑物内的有线广播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内的服务性广播线路宜采用对绞型的电缆,其他广播线路宜采用铜芯塑料绞合线,广播线路须穿管或线槽敷设。

二,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有线广播的交流电源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一路交流电源供电的工程,宜由照明配电箱专路供电。当功放设备容量在250瓦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

二,有二路交流电源供电的工程,宜采用2回路电源在广播控制室互投供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条文参见JGJ/T1692《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报警区域应按照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方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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