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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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手册
第一章
概
念
一、食品
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三、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四、食品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五、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
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六、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是指食品的固有特性满足人们明确的以及隐含的要求的能力。
七、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等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任何不利的影响。
八、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
九、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十、食品的分类
根据食品是否经过加工制造以及其流通特点。流通环节食品由初级农产品,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三部分构成,共分为33大类541种。其
中,初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未经加工的食品,共3类12种食品;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分为28类525种食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特殊食品包括自制食品和清真食品2类4种食品。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十二、食品标准
食品标准是对食品的结构、规格、质量、经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十三、食品质量检测
食品质量检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食品检验结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抽样、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进口、出口、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单位食堂,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等。
十六、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绿色食品
(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
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十七、有机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
(一)有机食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论证机构论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二)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首次研制、发现或者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三)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
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八、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主要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十九、QS标志
QS是食品“质量”(QUALIY SAFETY)的英文缩写,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食品外包装上加印(贴) QS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二十、谁为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即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
(一)确认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的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将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注销、吊销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