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制度衍思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制度衍思

稿件来源: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作者:陶峰于坤

任何法律关系的展开、法律规则的适用都离不开制度主体的参与,因而主体制度被视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出发点,公证制度也不例外。作为一项以程序性为主的司法制度,公证制度在当今社会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民事主体寻求交易安全和权利保障提供了便捷途经。然而公证程序的启动并非任意而为,赋予哪些民事主体以公证申请权使其进入公证程序从而获得权利保护,即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公证当事人主体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尤其随着新型公证事项的纷繁涌现,公证机构决定受理公证事项与否时,所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判断。本文在此予以探讨,供公证理论及实务界人士商榷。

一、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一)含义及要件

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并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需具备的条件、要求。根据司法部2006年新《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规定了公证当事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二是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三是在公证活动中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中核心条件是第二项,即当事人要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与此不同,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则要求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界定问题上,程序规则中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利害关系”的转变,反映了立法上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逐渐放宽。

(二)对“利害关系”的理解

公证程序规则之所以对当事人申办公证进行限制,要求当事人需与公证事项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利害关系”,一方面是为了公证程序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程序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公证当事人不当行使公证申请权而造成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但何谓“利害关系”?衡量标准是什么?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

“利害关系”这一概念并非专用法律术语,除了在公证法律规范当中被使用外,它还出现在其他法律规范当中对规则内容予以表述,例如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以及商标法中的“利害关系人”等等,但是由于“利害关系”没有特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所以在使用当中大多由其所处的具体法律规范根据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赋予具体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三)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类型化分析

公证事项的繁杂,决定了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时,对其与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判断并非采取唯一或恒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种类和证明对象来确定。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笔者在此对“利害关系”予以类型化分析,考察在不同证明对象的情况下的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

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

一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享有者和程序性权利义务享有者。实体性权利义务享有者,是指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该类主体由于对民事实体权益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或支配权等,因此可以通过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来处分这些权利义务并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这些实体性的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类的公证事项可包括委托、合同、遗嘱、赠与等公证事项。程序性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是指在某项程序性活动当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该类主体虽然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基于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亦可实施相关法律行为并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例如在民事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都享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权利,基于此项程序性权利,双方皆可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理诉讼,并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

二是依授权对某项活动、行为享有组织、管理、实施权的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有些行为主体虽然对行为内容和结果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实体权利义务人的授权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取得独立组织某活动或实施某行为的职责或权利,此类主体包括抽奖、评选活动的承办方,受委托拍卖物品的拍卖公司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等。虽然这些主体对活动本身并不享有直接的权利义务,且活动结果也由主办方或委托人承担,但其从事上述活动完全凭借自己能力独立实施,而某些情况下对其资质有强制性规定(例如拍卖公司、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委托人根本没有能力或不具备资质组织上述活动,鉴于这些情况,应视此类主体对该项活动或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独立申办公证。

三是依法律规定、团体章程或成员授权行使集体管理或保护的社会团体。该类团体具有社团法人的资格,通常依法律规定、团体章程或成员授权对某一行业或领域行使集体管理或保护职能,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作为授权管理的团体,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会员的著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己名义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维护会员权益。

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而言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文件类和证书类,申请办理此类公证者通常要求是该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合法持有人。

一是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既是文书的合法所有人,亦是文书的合法持有人。文书的出具单位在出具文书时,如果已经载明了文书所的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则向文书使用者或采信者明示了文书的合法持有人,该持有人不仅对文书本身享有权利,亦对文书的内容享有权利,因此可以自己名义独立申办公证,例如学历、学位证书的被授予者、营业执照的被颁发者等等。

二是经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同意而合法持有并使用该文书者。文书的合法持有人,除上述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外,亦包括经其同意或授权而合法持有或使用文书者。例如专利权人与许可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许可使用人因行使合同权利需要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申请办理专利权证书公证。又如,甲欲将房产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乙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后甲一房二卖,将同一处房产又出售给丙,并与丙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乙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为证明甲将房产卖给丙的事实,乙找到丙,希望借用甲与丙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及丙名下的房产证,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丙愿意协助乙,但不愿乙长期持有上述文件原件,故在丙同意的情况下,乙持上述文件到公证机构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基于上述情况,乙可作为上述文书的合法持有人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

三是在文书没有载明特定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使用人,而是向社会公开传播的情况下,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在此情况下,由于文书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且文书信息由社会公众所共享,所以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利害关系”要件的审查,完全依赖其所陈述的办证理由进行判断,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或说明,同时综合考虑公证书的使用后果以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等原则,确定能否以其名义申办公证。例如向社会公布的法律、公开刊登的新闻报道等,当事人称其要提供给外国法院诉讼使用,申请办理译文相符的公证,公证机构对此审查受制于形式层面,应由当事人对其陈述或使用公证书负担法律责任。

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言

一是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参与者、亲历者。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参与者、亲历者是事实本身的当事人,对该事实享有当然的利害关系,有权以其名义申办公证。例如亲属关系公证中的任意一方,经历公证中的工作经历人等等。

二是对该事实后果享有其他权益的人。法律事实的发生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事实的参与者、亲历者,但是法律事实的发生却对他们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该事实即与他们产生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例如死亡的事实可引起财产继承、领取抚恤金、保险金等,对该后果可能享有权利义务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公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