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高速铁路精密测量控制网管理办法》(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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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 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或由合资铁路公 司负责组织精测网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营期复测。作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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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精测网复测、维护管 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其中精测网 复测费用应在委托运营维护费用之外单独计列。 第六条 铁路公司、铁路局应做好建设期与运营期精测 网管理工作的衔接,保持精测网测量成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在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精测网评估单位及设备接管单位进行精测 网控制点和成果资料的移交。 第八条 在运营期,铁路公司、铁路局应组织制订精测 网复测计划和技术方案,组织精测网复测技术方案的审查和 实施以及复测成果的验收。 第九条 铁路公司与铁路局应及时相互通报精测网复测 情况,并提交复测成果。 第十条 铁路局受铁路公司委托负责运营期精测网的维 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竣工复测成果移交
第十三条 铁路局应做好已开通运营高速铁路精测网的 检查、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铁路局应制定运营期精测网管理制度,并及 时采用精测网复测新成果。 第十五条 工务(桥工)段为精测网的设备管理单位, 负责精测网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精测网台账。工务(桥工) 段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精测网资料的管理和点位的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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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精测网的检查。 (一)工务(桥工)段应结合精测网复测对 CP0、CPI、 线路水准基点点位固定设施状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桩点保 护设施状态及周边环境变化情况。 (二)工务(桥工)段应每年对线上 CPⅡ、CPⅢ和线上 加密水准点的桩点状态检查一遍, 重点检查桩点缺失、 破损、 编号标识及封帽的状态。 (三)工务(桥工)段结合轨道精测对 CPⅢ控制网的精 度进行检查与核对,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精测网的维护。 (一)工务(桥工)段应对精测网状态每年分析一次, 组织做好精测网桩点保护设施的维护。 (二)精测网桩点周边环境变化时,工务(桥工)段应 及时修改点之记等资料。 (三)精测网桩点缺失、遮挡、损坏等影响使用时,工 务(桥工)段应及时组织做好补桩和补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运营期复测
第十一条 轨道精调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 CPⅢ网进行复测。静态验收前,建设单 位应组织对精测网进行复测,对复测资料进行评审验收,形 成统一、完整的精测网复测成果,并将精测网完整成果移交 给设备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精测网成果资料移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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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测网使用的国家平面及高程控制点成果表和点 之记(纸质、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不得复印) 。 (二) 精测网的建网、 复测技术方案 (纸质、 电子文件) 。 (三)CP0、CPI、CPⅡ、CPⅢ控制点及 CPⅡ加密点、 水 准基点和线上加密水准点的建网、 复测成果及点之记 (纸质、 电子文件) 。 (四)CP0、CPⅠ、CPⅡ、CPⅢ控制点及 CPⅡ加密点、 水准基点和线上加密水准点的桩点。 (五)精测网建网、复测及评估技术报告(纸质、电子 文件) 。 (六)精测网平差计算报告(电子文件) 。 (七)精测网原始观测数据(电子文件) 。 (八)精测网控制点联测示意图(电子文件) 。 第四章 日常维护管理
TG/GW276—2015
运营高速铁路精密测量控制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铁路运营期精密测量控制网(以下 简称精测网)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线路维护测量基准的准 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0 公里/小时及以上运营高速铁 路。 200 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200 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应建立勘察设计、工 程施工、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测网。 第四条 运营期间精测网复测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 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铁路 工程测量规范》 《新建时速 200 公里客货共线有砟轨道铁路 轨道控制网测设补充规定》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试行) 》 《高速铁路无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试行) 》 《高速铁路有砟 轨道线路维修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精测网复测单位应具备精密工程测量资质, 能 够承担高速铁路精测网测量工作。复测技术方案由精测网复 测单位编制,经铁路局或铁路公司组织评审后实施。 第十九条 精测网复测应采用符合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测量数据应真实可靠。相关单位应做好测量成果资料的保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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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运营期间精测网复测分为定期复测和不定期 复测。 第二十一条 精测网定期复测内容和周期。 (一)全线定期复测的内容包括 CPI、线上 CPⅡ、CPⅢ、 线路水准基点控制网和线上加密水准点的测量。复测周期不 宜超过 3 年,最长不应超过 5 年,其中线路水准基点、线上 加密水准点、CPⅢ高程网在开通运营后两年内复测一次。 (二)对以下地段,精测网复测的内容和周期由铁路局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由铁路局或铁路公司组织实施。 1.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前沉降评估确定的在运营期间还 应继续进行变形监测的地段。 2.区域沉降、差异沉降显著的地段。 3.线路周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环境(如抽取地 下水、采空、堆载和新建构筑物施工等)发生变化的地段。 4.运营阶段检查发现的轨道异常变形的地段。 第二十二条 当线路日常检查中发现 CPⅢ点位和精度不 能满足使用要求时, 应对相应范围内的 CPⅢ控制网进行不定 期复测。 第二十三条 精测网复测应按相应铁路工程测量规范要 求在原网基础上进行。测量等级、精度、方法等技术要求应 与原网相同; 各级平面、 高程控制网桩点不满足使用要求时, 应对该桩点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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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运营期 CPⅢ控制网复测在满足精度要求 后,应全部采用新测成果。 第二十五条 复测单位应对复测资料进行系统性分析, 形成复测成果,铁路局或铁路公司应对复测成果及时组织评 审和验收。 精测网复测成果资料应包括以下复测资料: (一)技术方案(纸质、电子文件) 。 (二)技术报告(纸质、电子文件) 。 (三)复测成果(纸质、电子文件) 。 (四)控制点点之记(纸质、电子文件) 。 (五)平差计算报告(电子文件) 。 (六)原始观测数据(电子文件) 。 (七)控制点联测示意图(电子文件) 。 第二十六条 工务(桥工)段应做好精测网复测、补测 的配合工作。 第六章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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