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及验收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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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工艺及验收技术条件

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工艺及验收技术条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及验收的技术条件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所配备的水处理设备。采用及本标准类似的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J109《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19249《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18300《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GB/T13922.2~3《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

HG20520《玻璃钢/聚氯乙烯复合管道》标准

HG/T3134《流动床钠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SDJ6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L/T665《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标准》

DL/T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519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

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T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85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3 总则

3.1 水处理设备的施工

3.1.1 本标准规定锅炉水处理设备在施工、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配合使用。

3.1.2 水处理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设备就位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

a) 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20mm。

3.1.3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a) 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排水、排渣沟道畅通无阻,沟盖板齐全,板面及地面平齐;

b) 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面、平台、阶梯及门窗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c) 实验室上下水、通风、空调、照明、电源及实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d) 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及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1.4 水处理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3.1.5 及水处理系统有关的电气、热工、化学仪表及操作盘,均应安装校正完毕,指示正确,操作灵敏,并能投入使用(不包括程控装置)。

3.1.6 照明和通讯设施,应能满足试运工作的正常进行。

3.1.7 转动机械应经分部试运合格。

3.1.8 所有管道、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的颜色涂漆完毕。

3.1.9 水处理所需滤料、交换剂及药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数量应满足启动试运行的需要,并装填完毕。

3.1.10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国外进口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3.2 水处理设备的调试

3.2.1 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通过调试达到以下要求:

a) 通过调试检查水处理设备的制水能力、出水水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 通过调试得出水处理设备合理的操作工艺条件、运行周期、周期制水量、再生剂消耗、自用水耗以及反洗、再生、置换、清洗等工艺参数;

c)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系统的检验;

d)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内部的各种填料(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碳、石英砂、多面塑料空心球等)进行系统的检验;

e) 通过调试使再生废液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f) 通过调试得出该水处理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条件。

3.2.2 水处理系统严密性试验

3.2.2.1 各类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T5031有关规定执行。

3.2.2.2 衬胶、玻璃钢、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

3.2.2.3 不锈钢管道应使用除盐水进行水压试验。

3.2.2.4 水处理系统中的设备、再生装置等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体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以确保及其连接的各阀门的严密性。

3.2.2.5 承压设备容器应按设计(或制造厂)规定的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具有出厂证件能确证出厂前曾做水压试验并合格者,可不再在做此项试验,但须参及相连管道系统严密性的水压试验。

3.2.2.6 对开口容器做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3.2.2.7 对设备和容器内的浮筒做灌水试验;应严密不漏。

3.2.2.8 水泥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SDJ69的有关规定进行。

3.2.2.9 对设备容器以及系统的灌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应在保温和涂漆前进行;涂衬防腐层的设备容器,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3.2.3 水处理设备调试按照GB/T13922.2~3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调试期间测试用设备、仪器、仪表均应检测符合试验项目要求的精度和准确度。

3.3 水处理设备的验收

3.3.1 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

JB/T2932有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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