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精)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工作制度2009年 3 月为促使公司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除去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改良施工现场的劳动、生活条件,搞好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确实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劳动保护《三个条例》拟订本制度。
一. 劳动保护监察检查机构各项目部、二级单位、专业公司要建立本单位的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 3-9 人构成,成员构成以下:主任:党(总)支部书记基层工会主席(常务)副主任: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专职安全负责人委员: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工长、班长和员工代表构成生产班组建立劳动保护检查员,由班组安全员兼任。
二. 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内容各项目部、二级单位、专业公司的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委员会要按期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个月起码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以下:(一)集体合同履行状况。
(二)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状况(三)施工现场安全防备、安全警告状况(四)安全条例、规定、举措的履行状况。
(五)现场施工人员劳动防备用品规范使用状况。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用电设施规范,无漏电、触电隐患。
(七)施工现场反“三违”(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状况。
(八)安全活动纪录、台帐。
(九)各地区消防器械齐备,有否专人负责并按期检查养护。
(十)施工、工作、生活垃圾定点寄存,按期清理。
(十一)员工食堂、宿舍、浴室、生活区的环境卫生,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等。
三.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工作要求劳动保护监察检查要本着有检查、有要求、有整顿、有落实的工作目标。
(一)项目部、二级单位、专业公司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委员会要仔细组织展开本单位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工作,活动要有计划、有实行、有总结。
发现问题要有记录、有整顿建议,整顿后要有查收、有结论,并实时上报公司。
各单位要联合施工实质踊跃展开年度“安康杯”比赛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自查互查活动,并实时总结劳动保护监察检查工作的经验和气的做法,以便沟通推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1]1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4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全社会的劳动环境改善。
本文将就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检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包括劳动保护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等。
作为劳动保护领域的专业机构,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检查计划,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规程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处理劳动保护投诉检查委员会接受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检查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保护意识和水平,检查委员会应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组织培训、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
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劳动保护观念。
二、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检查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工作流程:1.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检查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合理安排检查任务。
2.检查准备检查委员会在实施检查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检查重点、培训检查人员等。
检查委员会还需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确认检查时间和任务。
3.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按照计划的时间和任务,前往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程序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
4.问题发现与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相关问题和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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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1997]【颁布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号】总工发[2001]16号【颁布日期】1997-04-26【实施日期】1997-04-26【标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01]16号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1]1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 - 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会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85.01.18•【文号】•【施行日期】1985.01.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26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26日)废止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
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

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已经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三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
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四、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五、监督检查《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执行,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责请行政严肃处理,必要时有权向检查察机关和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范本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范本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工会组织中重要的监督机构,负责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下面是一个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检查委”)是职工工会的基层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检查委的设立和职责,应当依据职工工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并报职工工会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工会检查委的工作应当与职工工会组织的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工会检查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职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承担工作成果的公开和负责,接受职工的合法监督。
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五条工会检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推动问题解决。
2.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文明和谐的劳动关系。
3.接受职工的举报和投诉,对涉及劳动保护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与职工工会组织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协作,共同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5.评估和反馈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向职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相关报告和建议。
第六条工会检查委的权力如下:1.进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介绍。
2.对涉及劳动保护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
3.发现劳动保护问题,可以向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定期限进行整改。
4.接受职工的举报和投诉,对涉及劳动保护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
为了确保委员会的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以下是可能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秘书处或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 工作职责:委员会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和规章,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劳动保护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
3. 工作计划和安排: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和对象,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活动。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作安排,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 信息收集和分析: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了解劳动保护方面的最新情况和问题,采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5. 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6. 奖惩机制: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日常的督促和考核。
7. 信息公开和反馈:委员会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进展和结果,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反馈。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规名称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法规名称】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颁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法规文号】工总生字〔1985〕17号【颁布日期】1985-04-08 【实施日期】1985-04-08【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团体协会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工总生字〔1985〕17号《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已经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三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
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四、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心得建议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心得建议关于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心得建议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义务和职责,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在劳动安全工作中,其主要任务就是抓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落实维护职能直接、有效的形式,也是企业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载体。
多年来,企业工会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职工群众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部分领导和职工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
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和忽视安全所造成的伤害缺乏深刻认识,所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现场危险的预知判断能力相对较差。
2.日常开展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往往是通过评奖排序的方式,奖优罚劣,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单位对劳动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软肋”,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以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经验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这就忽略了工会的教育职能,丢失了工会工作的群众性特色。
3.随着企业生产设备的更**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
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1997]年11号1997年4月26日)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条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各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条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心得建议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心得建议关于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心得建议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义务和职责,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在劳动安全工作中,其主要任务就是抓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落实维护职能直接、有效的形式,也是企业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载体。
多年来,企业工会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职工群众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部分领导和职工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
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和忽视安全所造成的伤害缺乏深刻认识,所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现场危险的预知判断能力相对较差。
2.日常开展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往往是通过评奖排序的方式,奖优罚劣,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单位对劳动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软肋“,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以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经验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这就忽略了工会的教育职能,丢失了工会工作的群众性特色。
3.随着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某某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
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条例》第⼀条为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会组织依法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产⼯作实⾏群众监督,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会、产业⼯会中设⽴⼯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员担任兼职⼯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会,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全国产业⼯会, 省辖市总⼯会对⼯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全国产业⼯会和中华全国总⼯会有关部门的⼯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会、省产业⼯会的⼯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全国产业⼯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会备案。
县级总⼯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会审批任命,报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备案。
⼯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属的⼯会组织考核、申报。
⼯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会统⼀印制。
第五条⼯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属的⼯会组织领导下⼯作, 代表⼯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专以上⽂化程度、具有⼀定的⽣产实践经验,并从事⼯会劳动保护⼯作⼀年以上,应有较⾼的政治、业务⽔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作的⼯会⼲部也可以担任⼯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会组织⾏使下列职权:(⼀)参与劳动安全卫⽣法律、法规和重⼤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
工会劳动保护考试题(答案版)

工会劳动保护考试题(答案版)1、1985年4月8日,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这三个条例是什么?答:这三个条例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全总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对基层(车间)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机构的设置有什么规定?答:《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上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哪些劳动?答:根据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什么是群众劳动保护监督?答: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是指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工会组织,从保障职工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出发,组织并代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保护工作,并实行监督检查。
5、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监督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劳动保护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条例,并同那些严重违反这些法规,轻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官僚主义行为作斗争。
6、项目经理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有哪些?答: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总结评比制度。
7、施工现场应建立哪三项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答:(1)项目经理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责任制;(2)项日经理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制;(3)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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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会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条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惩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张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执行任务时,行政应给予支持。
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条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听取汇报的情况反映,督促并协助行政解决班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过去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被告1985年1月颁布的《基层(车间)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