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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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

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

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

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

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

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

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

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

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

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

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

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

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

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

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

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3、

第三章保险的职能、作用与分类

1、自愿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

由组合实施的保险

法定保险: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2、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3、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4、定值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

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3、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

效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

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2、告知:狭义告知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

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告

知或通知保险人

3、重要事实: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产生影响的事

4、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

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5、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6、保证: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

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

的保险合同条款

7、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

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8、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

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9、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

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11、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1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13、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价值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

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

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1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

高于保险金额

15、实际现金价值:是损失发生时承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不能高于实际现

金价值

16、重置成本: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合理时间内,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种类

和质量的材料,以合理速度进行修理或重建财产所需的费用17、重置价值保险: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

金额的保险

18、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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