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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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范请假程序,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局管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指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和交流等活动)请假以及病假、事假等因私请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直属学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外出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请假1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向局组织处申请,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中,3天及以上离开本省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请假5天以上的,向局组织处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直属学校(单位)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外出,须经所在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请假2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向局组织处报备,请假3天及以上离开本省的或请假5天以上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局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应事先填写《外出请假报告单》,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局组织处报告。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进行口头告知,并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直属学校(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局管领导干部出国(境),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须在出国(境)一周前向局组织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每年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内容,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局管领导干部,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局组织处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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