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报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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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报告填报说明
目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
a.表1-1-1: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实际提取额
b.表1-1-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法定最低标准
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
a.表1-2-1: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个人业务
b.表1-2-2: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团体业务
c.表1-2-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银行保险业务
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
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
c.表2-1-3: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银行保险业务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
4)业务利润分析表
a.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
b.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
c.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
d.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
附:关于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
5)再保险业务报告
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
b.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
c.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6)特别业务报告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
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
4)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表3-3)
5)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4)
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a.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
b.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
第四部分:独立账户业务报告
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
2)万能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1)
3)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
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2)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
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
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
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
第六部分: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总体说明
一、精算报告由六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独立账户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精算责任人备忘录。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四月三十之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精算报告。
三、精算责任人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做出声明。声明内容包括: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规定,本公司已按时完成本精算报告的上报。本人XXX作为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签署了相关的声明报告。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真实的反应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若无特别说明,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1)填报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填报金额以人民币千元为单位
3)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的
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所附的“精算报表”、“精算报表填写说明”、“《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精算声明书”即行废止。
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按承保方式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按保险责任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包括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其中:
1)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合同及附加
合同,包括含全残责任、教育年金给付和养老金给付的两全保险合同;
2)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保险主合同及
附加合同;
3)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保险主合同及附加
合同;
4)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条
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年金保险包括即期年金保险和延期年金保险。对于延期年金保险可分为累积期和给付期两个阶段。在约定的累积期末,延期年金合同可以提供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约定进入年金给付期。给付期内的年金保险合同,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年金给付包括以生存为条件(生存年金)、固定期限(固定年金)或两者的结合。一般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结算选择合同(Settlement Option)视为即期年金保险。对于提供保险金给付的非即期年金保险,如果保险责任事先约定,没有明显的累积期与给付期的阶段划分的保险合同应视作非年金业务。
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其中:
1)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收入保障保险指以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
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大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包括含重大疾病责任的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对于多种保险责任混合的保险合同,如果各保险责任可以分开的应尽量分开填报。对于分开填报有困难的,按保险合同的主要责任填报。
具体填报过程中对于某一特定险种的归类存在困难与分歧的,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终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