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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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上)

第一节概述

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

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

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一)人大制

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人大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政体。

所谓政体,也即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他指的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

共和制大致可分为两类; 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这种划分的核心依据是国家最高

权力的归属。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少数(贵族)手里,那么我们称之为贵族

共和制。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由广大公民组成的或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手里,那么,就属于民主共和制。(二)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色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政体都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2)议行合一。(3)在全体代表必会期间,由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权力。(4)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人大制度由于特定的国情所致,具有以下特点。

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泛。

2.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

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出一定的特色。 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连。

二、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民主集中制。(四)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三、人大制度的孕育

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虽然确立于1954年,

当年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三三制”的参议制度以及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便是人大制度的胚胎或雏形。

(一)工农兵(苏維埃)代表大会制度

1931年11月 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通过了(中华苏維埃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等法律,选举产生了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并组织了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

(二)“三三制”参议会制度

为广泛团结各种抗日力量,各级参议会及政府中实行“三三制”组织原则,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及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我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走过40年历程。大致分四个阶段;(1)初步实行(1954

年至1957年上年半年)。(2 )建设受挫(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至1966

年文化大革命之前)。(3)严重瘫痪(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4)恢复与发展(1977年至今)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讲,他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而且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

狭义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禁指他的全体会议,而不包括它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本节所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狭义的。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

全国人大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任期

1954年宪法规定为每届四年,1975年起改为每届五年。

二、职权

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最高立法权其至高性主要体现在;(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二)最高任免权。(三)最高决定权。(四)最高监督权。(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必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现为五年。

二、职权

(一)国家立法权。(二)法律解释权。(三)监督权。(四)决定权。(五)任免权(六)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中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2.有利于发展经济。

3.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4.有利于祖国的统一。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一)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区域分别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

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组成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人大由下一

级人大选举的代表组成,即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级 ( 乡、民族乡、镇 ) 行政区划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三)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3. 决定权。

4.任免权。

5.监督权。

第八节人大代表

一、权利

(一)提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案根据法定属性可以分为:(1 )立法案,即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规的议案。立法按还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废止案;)( 2 )重大事项决议案,即向人民代表大会就某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吃做出决议的议案;(3) 罢免案,即向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4 )临时召集大会案,即向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或主席团(乡级)提出要求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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