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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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渔船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提高船员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减少海损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内从事海上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都要实行编队生产,由公司具体组织进行编队,指定编队队长船,并及时将建立的渔船编队生产组织,上报三沙镇政府、三沙镇海洋与渔业站和三澳村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对编队生产要在资金或应急救助设备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编队组成形式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同一作业类型,同一作业渔场,同一停泊港口的渔船;
2、船体材料相同,主机功率、航速相近的渔船;
四、编队队长船应具备的条件:
1、船况质量、抗风能力好于从船;
2、通讯导航设备齐全有效;
3、应备有必要的缆绳和充足的救生、消防设备。
五、编队队长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同等级职务证书的渔船船长;
2、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娴熟的航海驾驶技术以及丰富的海上作业经验;
3、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船员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4、能够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港航安全监督各项规定,做到同出同归。
六、在生产作业中编队队长要定时与编队船舶和公司联络点联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七、编队渔船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编队队长的指挥调度和管理。
八、编队渔船在遭遇险情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编队队长应将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和有关部门。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四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五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第六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七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要不定期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船员必须持证上岗,在行驶中船员禁止打闹。
第十条公司要结合伏季休渔等工作,加强对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一条公司要积极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