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法律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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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关注要点

(一)适用法律

《城乡规划法》等

(二)关注要点

1、目标企业是否持有与其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目标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1)投资核准手续

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就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就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由其核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核查目标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尚未取得,应关注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4、目标企业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付情况;

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出让金缴付的约定。

6、关注土地未按期开工、竣工可能导致的风险。

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约定。

二、矿业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关注要点

(一)适用法律

《矿产资源法》等

(二)关注要点

1、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已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1)勘察许可证

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应取得《勘查许可证》。

(2)采矿许可证

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应取得《采矿许可证》。ﻫ提示:煤炭生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还须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3)矿产经营许可证

矿企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矿产品,应申请办理《矿产经营许可证》。

提示:煤炭生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

(4)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由地方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管理。

2、资产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采矿权是否已具备转让条件;

(1)出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投产期限、权属无争议、缴纳相关费用。

(2)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3、股权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采矿权是否具备抵押条件

以矿业权进行抵押应满足的条件与矿业权出让的条件相同

提示:矿业权抵押的特殊规定

(1)矿业权人只能以矿业权为其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不得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探讨:矿业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

(2)已出租的矿业权不得设定抵押

4、其他

三、上市公司并购尽职调查关注要点

(一)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关注要点

1、目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披露。

2、上市公司(国有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否经国资委批准。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核。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否经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报请证监会核准。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否取得证监会出具的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批准。

5、并购方与目标公司是否已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所附生效条件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应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6、借款人在并购完成后是否仍保持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为满足监管要求,借款人在并购完成后须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7、上市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是否依照监管部门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至少须经董事会批准,特定条件下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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