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本)

【格式及要点】

I、标题

心得体会的标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在XX活动(或XX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关于XX活动(或XX工作)心得体会(或心得)

II、正文这是心得体会的中心部分

(1)开头简述所参加的工作(或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参加活动的原因、时间、地点、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过程及结果。

(2)主体由于心得体会比较多地倾向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和体会,而人的认识往往有一个逐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因此,在心得体会的主体部分的结构安排上,方法主要有两种:并列式结构和递进式结构。

(3)结尾心得体会的结尾一般可以再次总结并深化主题,也可以提出未来继续努力的方向,也可以自然结尾,不专门作结。

(4)署名心得体会一般应在文章结尾的右下方写上姓名,也可以在文章标题下署名,写作日期放在文章最后。

【内容】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近几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大,行政执法问题依然很多,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人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西部边远地区和县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与以人口定编制的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给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地区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人员素质不达标,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非常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水平整体偏低,加之受经费等因素制约,后续培训学习开展的也很不理想,难以起到弥补先天不足,提高专业水平的作用,形成了依法行政

高要求与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的极大反差,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侵扰民事领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这一类在乡镇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却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因行政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互相隶属的平等性,是一种横向的关系。而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支撑,使得此类执法在行使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下达罚没任务的问题。下达罚没任务历来被视为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始作恿者,备受业内、外所诟病,国家已明令禁止各行政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指标、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标准,但收效甚微,下达罚没任务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唯一变化的是从地面转向地下而已。催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一是利益驱动,将罚没任务与人个福利待遇挂钩;二是与工资挂钩,特别是一些自收自支单位,执法人员工资完全依赖于罚没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给行政执法单位预算的办公经费已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执法需要。

四、徇私废法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但由于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因私废法、因情废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裁量上的倚轻倚重,偏离违法情节和实际;处理决定上的优亲厚友,脱离事实和法律,更为严重的是“以罚代刑”,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对同一违法事实、相同或相近违法情节,处罚倚轻倚重,不能作到处罚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相适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危害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目前关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标准还定论,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作横向比较,立足于同一地区、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不同违法主体处罚裁量的轻重作以甄别,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不作纵向比较。《行政法学》将行政行裁量权划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自由裁量权”侵权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限制和矫正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已在法学界达成共识。

六、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职能交叉,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也因为互相推诿,形成“执法真空”;二是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独立行政职权,委托组织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委托权且只委托不监管,受委托组织滥用行政权,错务地将自己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了法律规定由政府行使的土地等纠纷处理权、土地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发放和确认权,造成越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