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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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办法
随着城市发展综合能力的提高,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在社会资源配置多元化的转变中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公益事业捐赠也成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获得资源的一个重要渠道。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欢迎阅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和过程
近些年来,特别是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出台以后,我省的公益事业捐赠有了较大的进展,这对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经民政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达11亿多元,经红十字会的公益事业捐赠近亿元人民币,经侨务部门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公益事业捐赠约600余宗,折合人民币约3亿多元,经青少年基金会捐建的希望小学已经达到327所,救助农村贫苦地区失学儿童53500多名。特别是在1998年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后救灾期间,全省经民政部
门接受的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679万多元。这些捐赠不仅
在物质上对我省的公益事业是个支持,而且对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增强全省人民的凝聚力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我省公益性捐赠工作起步比较晚,捐赠环境不够宽松,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捐赠工作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和联系不够,捐赠管理及物资下拨有些混乱;捐赠物资损失浪费和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未
经批准以捐赠为名进行募集活动;还有的借捐赠为名搞一些营
利性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省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今后各种公益性捐赠会逐渐增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也一定会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实施《捐赠法》,进一步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的捐赠法规起草工作起步于1998年,当时我委参
与了省政府侨办起草的《黑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后来,了解到全国人大正在由华侨委起草制定《捐赠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我省制定华侨捐赠法规显然已经不适宜。经省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待国家捐赠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捐赠法》实施一年之后,根据省人大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与法制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我们先后进行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召集了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侨务、税务、海关等19个部门的座谈会。《实施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反复征求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妇女儿童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各市人大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召开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有些条款我们请省人大教科文卫、财经等委员会帮助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一些难点问题,我们又分别与土地、新闻、海关、司法、工商等部门进行重点协调。综合大家的意见后,又征求了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