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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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一)

论文关键词:宗族家庭乡里制度乡村治理

论文摘要:我国古代由种植文明所形成的家庭宗族结构,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以孝为核心的宗法思想,经儒家的宣扬和主张,横向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纵向延续几千年,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封建国家看到了乡村政治文化的这种特点,充分利用宗法意识与宗族结构,建构出官民共治的乡里制度,充分利用宗族巨大的内聚力,将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从而达到对乡里社会和乡里百姓的严密控制,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

一、宗族家庭的源流与嬗变

(一)农耕生活产生家族制度

在一万多年前,我们的祖先逐渐结束了被动的采集农业,开始发展原始的种植农业。这种农耕的方式使得人们定居形成村落,而村落成为母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结构。在母系氏族社会,女子采集果实,管理氏族内务,成为生产的主人。随着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婚姻禁忌的增加,群婚制逐渐受到排斥,“对偶婚”不断增多并变成一夫一妻制,这标志着父系氏族公社的形成。从此,家庭成了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元。同一祖先的家庭聚居在一起,成员依据辈分、资历和财产形成身份不一的社会结构,这样就形成了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宗族。为了实现对宗族内部事务的有效管理,一套具有严密等级的家长式的宗族制度,作为宗族内部的长者或精英在地缘上便成为了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由他们组成的治理集团是一种原始的自治组织。

(二)家族制度孕育国家体制

我国是在铁器还未使用,商品经济还未发展,氏族血缘关系还未瓦解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文明。在父系氏族末期,随着黄河中下游一带众多部族的联合,我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逐渐发展起来,我国也开始进入奴隶社会。这一时期的家庭经济“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样”,长期不能离开“氏族或公社的脐带”,公社共同体的组织形式被保存了下来。宗法制度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它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由原始的“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组织演变而来。周天子利用公社形式,建立了以井田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制度。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强迫性。(三)制度的瓦解与意识的延续

从春秋初年开始,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瓦解过程。如宋代陈祥道说,周代宗族制度盛行,到商鞅变法,人们早已不知道敬宗收族了J。直到战国中叶以后,经过各国的变法运动才彻底瓦解。在宗法制度之下,周王室是天下同姓诸侯的大宗,周王是大宗的大宗子,诸侯对周王惟命是听,不敢有缺,但随着分封制的混乱和瓦解,周王已无力维持天下共主的地位,自然失去了大宗的大宗子地位,宗法制度消失殆尽。而在周天子之下,大宗、小宗关系混乱颠倒,许多强大的异姓大夫起来控制国君,最后夺取国君的位子。在孔子看来,这是礼崩乐坏的表现。事实上,由于生产力的落后,生产方式依然没有改变,家庭之间的地缘关系在一定关系上还客观存在,因此敬宗收族、宗族团聚、族众互助的宗法意识不但没有随着宗法制度的瓦解而扫地以尽,而且“自殷周至民国,家族势力虽然时遭贬抑,但家族的观念意识和结构组织却绵延不绝地存续了三千余年”。

二、宗族家庭与乡里制度的亲和

(一)宗族家庭的作用与功能

与古希腊的海商文明不同,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于种植文明,种植业的特点使得人口束缚于土地,罕有流动性,进而在中国农村形成了聚族而居的格局。在这样的格局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以邻里为主的地缘,二是以宗族和家庭为主的血缘。因此,以地域为基础的宗族在保持农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一方面,从宗族的功能需要来说,大体可用“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来概括。“守望相助”为的是应对社会风险古代的农村地区生态不稳定,耕作方式粗放,往往需要靠天、靠地吃饭,再加上纷争不断、战乱频仍,村庄安全成为很大的问题。因此,村民聚居就容易形成规模巨大的村庄,以此来增强防御人祸的力量。从“疾病相扶”来讲,传统小农经济的农户十分脆弱,非常需要得到超出家庭力量的扶持,而人们的祖先崇拜情结使得族人之间自然而然地在生产、生活上互相帮助,并且这种朴素的利他主义逐渐地成为宗族族约中普遍的规定。在“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以外,以地缘为基础的宗族最为重要的功能是集中个体的力量,进行公用道路的修筑、水利设施的兴建、水井的穿凿,以及村落围墙的修建等,这些都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范来讲,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族组织制定有大量的族规家法。这些族规家法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协调邻里关系、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由族人自行制定或自愿接受,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这些族规家法不仅仅是民间的,而且获得了国家的默认甚至支持。它们不仅是劝导性的,而且往往是惩罚性的,比如对于违反族规的人,可以责打、罚物,甚至逐黜族籍,即使将不法族人处死,国家也不会轻易干涉。还有的族规规定族内发生纠纷必须通过宗族内部解决,不许向官府提起诉讼。可见,族规家法是以义务为基础的规范,在国家一般不介入基层社会尤其是宗族内部事务时,可以有效约束族人内部的争斗及少数人的越轨,约束在公共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偷懒行为,从而使宗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维持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秩序。

(二)国家治理面临两难抉择

村庄最早是家族的自然聚集,是原始公社转化而来的宗族组织,并随着宗族组织向国家转变而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在农业时代,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源来自于土地,因此迫切需要对乡村社会实施有效的治理和控制。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状况却使国家面临治理的“两难抉择”。

国家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治理成本的问题。我国地缘辽阔,当国家的规模不断扩大时,国家与乡村的社会距离自然拉大。同时,农耕生活天然的独立性,使得乡村成零散的点状分布,使中国的乡村彼此分离,相距遥远。“虽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形成了“细胞化社会”或“网络化社会”。如果国家权力渗透到广袤的乡村,将乡村纳入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必然要设置庞大的官僚机构,而用较大成本换取的却是极低的运转效率。再次,由于宗族是封闭的、排外的、有着自己特殊利益的组织,国家治理乡村必然要遭到家族势力的抵触和挑战。宗族势力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当国家权力下沉时,必然和家族势力产生治理冲突。国家有限的控制力和以宗族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的不断抵制,使中国历代政权都难以把乡里社会纳入到国家治理的体系中来。

(三)成本思想催生乡里制度

为了节约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统治阶级只能采取官民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一方面,国家政权充分利用宗族巨大的内聚力,依托乡村内生的民间权威,把宗族的首领培植成皇权的代理人,通过他们实现对乡村的控制,进而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这种治理模式使乡村社会成了国家权力与宗族权威的交汇地带,“王权”和“族权”在乡村既斗争又合流。当两股力量比较协调时,乡村稳定,国家可以从乡村获得大量的资源;当两股力量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乡民造**,进而导致王朝更迭。

三、乡里制度的特点与功能

(一)宗族势力强大

中国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清算氏族制,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利用宗法血缘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制,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了起来。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使中国人的家族概念很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家族兴旺曾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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