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器材借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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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器材借还管理制度(纲要)

一、使用音乐器材,必须遵守借用制度。

二、音乐器材专供师生教学使用,原则上不借给私人使用。每次课前须由教师本人与器材保管员完成器材借用手续。教师须在“器材借还使用记录”签字后方可领取借用器材。不得安排或指派学生代替教师领取器材,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器材室。教师有职责在自已的课时组织和管理好学生。

三、下课后教师应把借出的器材如数归还。凡借出的器材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均要检查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的,不用赔偿;如果是故意破坏或丢失应按器材的价格折旧给以赔偿。

四、归还音乐器材时应在借用记录上及时注明,借出器材到期不还,管理人员应按期催讨。

五、班级日常活动借用器材,应按教务处安排的时间与项目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六、本校其他部门教师借用器材时,必须在负责器材室教师处登记方能借用。借用器材必须按规定时间还清,以免影响上课。如因非教学活动借用贵重器材,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七、器材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音乐室管理人员要及时加以排除故障,或送交专业部门维修,以确保正常训练和教学。

八、外单位借用音乐器材一定要经学校领导同意,通过音乐室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定期归还,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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