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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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经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市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租商铺位于二庄科市场门面房一间。租金元/月,全年共计 (大写 )元。
第二条:租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果需要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重新与甲方签定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条:签定合同时乙方一次付清全年租金元。
以后于每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租金,以上所有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第四条:乙方在签合同时,需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商户信息登记表、安全消防责任书,同时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合同期满时,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为确保市场统一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乙方上货后,甲方会对所占面积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乙方超出合同租赁面积的部分,收取每日元/㎡,当时收取罚款并送达书面处罚通知书。对不听劝告,仍然强行占用承租地以外面积的商户,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收回所租商铺且不退还剩余租金和保证金。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工期或非人为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所租的商铺。
2.向乙方有偿供电,乙方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3.甲方对房屋、机器设施每隔1年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正常安全使
用。
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或设施不能安全使用的,乙方负责修缮和赔偿损失。
4.甲方修缮房屋或设施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或妨碍施工,更不得提出无理要求。
5.为了使市场规范化经营,甲方有权对市场进行划种类区段经营,乙方必须
无
条件配合甲方的调整。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
元
违约金。甲方提供照明用电,如有需要三相电的用户,甲方同意后,视情况提供三相电接口,其他所需费用乙方自理。
2.合同到期后,按时交还所租房屋,如果需要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重新与甲
方
签定租赁合同,到期拒不交还又不续租者,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一切损失乙方由自行承担。
3.乙方在经营期间的工商、税务、治安、防疫、社会公用事业等相关手续,
均
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乙方必须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甲方
召
集的会议和活动,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自行配备应急灭火器两只)。严禁乱接、乱挂电线、电话线。如需接线,必须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市场专职人员负责安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在经营期间,要做到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不得违
反
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在经营期间须参加商品财产安全保险,如发生偷盗、火灾、洪涝等意
外
事故,按国家有关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若不参加保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给乙方交付商铺后,乙方必须在7日内做好门头广告开始装修,15日内上货经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始营业或在经营期间一个月内无故停业累计达到15天,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不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8.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如需改变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
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需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商铺,所交租金和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9.乙方在经营期间,如需装潢,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
可
装潢。装潢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影响整体安全。合同期满后,装潢财产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毁坏或拆除,如有破坏,乙方负责恢复房屋原状。
10.乙方所租赁商铺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如需转让,必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合同,手续费元,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必须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商铺,且所交的所有租金和保证金甲方均不予退还。
11.乙方要遵守工商、税务、计量、物价、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
定,
乙方应与合同签定当月办理工商登记,如有违反,其后果自负。
1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退还乙方剩
余部
分的租金和保证金。由于灾害造成的所有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找麻烦,并无条件终止合同。
13.合同到期,乙方未续租,且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将乙方承租商铺内的商品及相关财产予以处置来抵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乙方在制作门头牌匾和广告牌时,要按工商部门规定,统一规格制作,
不得
擅自增大或缩小广告牌,不得在公用部位乱挂广告牌、标志等,严重影响市场形象或他人的行为,甲方有权强行拆除并罚款500-1000元。
15.乙方必须保持门口及门前道路的整洁,不得堆积、摆放货物,以避免影
响公
共道路畅通。乙方不得占用租赁位以外的土地、空间和道路,如有占用,甲方有权对租赁位以外堆放的物品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6.房屋不得用于经营餐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和租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所租赁商铺转租第三人的;
2.乙方经营项目与市场规定不相符的;
3.乙方擅自改变承租商铺用途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房屋严重损坏的;
5.乙方不服从市场管理制度、不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有权单方撤销合同,损
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出租房屋中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双
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如下责任: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除退还乙方至合同解除时多缴部分租金外,赔偿乙方年租金的20%。
(2)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应缴清房屋租金外,需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的赔偿金,乙方自行拆除和移走乙方所租商铺内的物品,恢复商
铺原状。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如数补交租金和违约金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滞
纳金比例为所欠租金的10%/天。未按约定时间超出五天以上未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进行强行清场,所有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免责约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市政规划,政府强行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强行征用、征收或强行企业改制,使市场无法生存。
3.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战争、瘟疫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甲方获知强行事由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使乙方尽力经营至建筑物存在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