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章节题库详解-第五章至第八章【圣才出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

【核心讲义】

一、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的独立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1.《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信托法》第十六条明确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三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资产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二、基金投资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流动性要求等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1)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5)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6)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范围和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对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给出了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