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章节题库详解-第五章至第八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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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
【核心讲义】
一、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的独立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1.《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信托法》第十六条明确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三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资产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二、基金投资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流动性要求等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1)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5)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6)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范围和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对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给出了规定。

(1)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
1.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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