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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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与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本校学生。本规定所称的上网或网络行为是指利用个人、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智能终端(手机、平板)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在互联网上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信誉的;
(九)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七条数字化校园账号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不得将自已的证件或帐号转借他人上网使用。
第八条学生不得故意破坏、私自搬移上网使用(非本人所有)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线路。
第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学院有关上课、自修、作息、宿舍管理、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第十条学生上网应尊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迷恋网络。
第三章责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中任一款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证件及帐号所有者承担。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陪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私自搬移上网使用的(非上网者本人所有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网络通信线路的,应无条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者,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迷恋上网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生政工干部和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屡教不改者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在实施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