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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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昌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策部署,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和昌平区实际, 特制定《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2017年)》。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昌平区完善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转型、促进区域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产业发展思路,促进产业高端化、服务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限制引进、清理整顿;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分类引导;坚持进退有序、稳步推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准入标准产业准入标准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重点从土地利用、土地产出、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规范昌平区产业准入及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东城园文〔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园文〔2022〕11号各处、室、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

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支持内容及额度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上一年度中,在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报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注册地自外区迁入中关村东城园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已完成申报当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

原则上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5.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证明材料;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昌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促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日昌平区促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9号),加快推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向高端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相关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昌平区、发展方向为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服务机构、产业园区建设经营公司、专业孵化器和产业联盟等。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三条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是昌平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主导产业,对于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加快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建设、工商注册等行政审批手续。

第四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等利用在昌平区的原有土地和存量房产(住宅类用地、房产除外)依法从事办公、研发、高端生产制造、产品经销、健康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支持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建设国际一流的生命科学专业园区,对于园区提升产业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产业集聚等工作,经考核后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中关村一区十园介绍

中关村一区十园介绍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的前身是全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著名学府和研究机构为依托,规划占地面积133.06平方公里,闻名中外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是她的发祥地。

海淀园在20年的发展中,凭借得天独厚的科技资源优势、创新人才优势,紧紧抓住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性机遇,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以中星微公司发明的“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为标志,海淀园企业7次摘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桂冠;联想、搜狐、亚都、爱国者、水晶石、新奥特成为奥运赞助商,园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大量应用于奥运重点项目;百度、中星微、奥瑞金种业等公司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纳市设立的上市的中关村企业占全国在纳市上市企业总数的一半,海淀园区域内上市企业达到86家。

不断诞生的中关村新星与联想、用友、四通、北大方正、清华紫光这些中关村品牌交相辉映,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开始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世界500强企业中在园区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40多家,使海淀园成为跨国公司入驻最密集的区域。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海淀园区60余家企业位列其中。

海淀园重点培育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促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质量增长;继续巩固和保持在电子信息产业上的主导地位;培育潜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明星企业;发挥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在产业聚集中的核心作用,建设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把发展大学科技园和留学生创业园作为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平台。

园区现享受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体系方案、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等优惠政策。

详情请见:/hdyglwyh/丰台科技园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1991年11月,1994年4月进入国家高新区行列,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最早的三个园区之一。

科技创意园招商入园激励办法

科技创意园招商入园激励办法

科技创意园招商入园激励办法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科技创意园作为创新和创业的重要载体,对于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企业和创新团队入驻科技创意园,提高园区的活力和竞争力,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招商入园激励办法至关重要。

一、租金优惠政策1、新入驻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如前两年)享受租金减免。

减免幅度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最高可减免_____%的租金。

2、对于发展良好、业绩突出的入驻企业,在续租时给予租金折扣。

折扣比例根据企业的纳税额、创新成果等指标确定。

3、为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于租赁面积增加的部分,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租金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1、入驻企业自入园起,前_____年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如_____%)给予奖励。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对于在园区内进行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在税收上进行抵扣。

三、资金扶持政策1、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对于具有创新性和高成长性的入驻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无偿资助,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推广等方面。

2、对于获得外部投资的入驻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3、协助入驻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四、人才激励政策1、为入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等福利,吸引优秀人才落户园区。

2、对于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一次性的人才引进奖励。

3、支持入驻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活动,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创新奖励政策1、对于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入驻企业,给予创新奖励。

2、鼓励入驻企业申请专利和知识产权,对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3、对于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并获得立项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二、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三、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建设优质创新载体1.针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的产业特点,加大对园区的建设投入,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和硬件设施水平,打造大小企业适用的优质创新载体。

2.建设创新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创业服务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3.引入各类科技创新资源,包括技术研发机构、高校、研究院等,与园区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1.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升园区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为在园区内取得创新成果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奖励和资金支持。

3.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推动人才交流和科研成果转化。

三、打造创新生态圈1.鼓励企业间的互联互通,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创新,提高园区内企业的整体创新水平。

2.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园区内的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更多优秀创新项目的孵化和发展。

3.支持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4.加强园区内企业和市场的对接,提供市场开拓和业务拓展的支持,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优化创新环境1.简化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相关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2.减免企业在园区内的租金和税收,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其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合法权益维护,搭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维护园区内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

五、加强政府服务和支持1.建立健全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体系,为园区内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和政府服务。

2.设立政府专门机构,加强对园区产业发展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及时的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加强与园区企业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持。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标 签】管理体制改革,中关村科技园区【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京政办发﹝2001﹞29号【发文日期】2001-04-13【实施时间】2001-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精神,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步伐,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与发展首都经济相适应的运转协调、精干高效、行为规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的管理权限,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实现授予、履行行政权力的法定化。

(二)按照转变职能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职责,集中精力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规划和服务工作,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中的协调、指导,建立“小机构、大服务”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

(三)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管理层级,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精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推行国际管理方式。

(四)按照管理权限下放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明确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层级管理职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五)按照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理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各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的关系,建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行政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二、机构设置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昌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6日昌平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纳入条件第三章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第四章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第五章组织保障及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合法合规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

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条本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推行白名单管理开展行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纳入条件第四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0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3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12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对首都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及下属开发建设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投资或建设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承担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及持有型厂房、楼宇等相关建设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支持各分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ISO14001及ISO50001等绿色认证工作。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Z-Park)

中关村科技园区(Z-Park)

区域协同发展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同创 新和产业合作,实现优势 互补、互利共赢。
构建全球创新网络
参与国际科技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 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 科技合作与交流,共同应 对全球性挑战。
吸引国际创新人才
优化人才政策,吸引和培 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 力的高端人才。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和机构 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 转化和商业化应用,提升 园区产业竞争力。
投融资政策
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为园区内企业 提供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质 押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金融服务与创新投资
1 2 3
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
中关村集聚了大量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机构, 为企业提供早期和成长阶段的融资支持,助力创 新型企业快速成长。
科技银行与科技保险
设立科技银行和科技保险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 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和保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和成果转化。
滴滴出行
中国最大的出行平台,提供出 租车、专车、共享单车等多种 出行方式。
重点科研机构
中国科学院
在中关村设立多个研 究所,涉及物理、化 学、材料科学等领域。
清华大学
国内顶尖的综合性大 学,拥有多个国家重 点实验室。
北京大学
国内顶尖的综合性大 学,在生命科学、信 息科学等领域有突出 贡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政策层面进行了诸多先 行先试的探索,为全国科技创新政策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01
产业集聚效应
中关村科技园区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为主导的高新
技术产业集群,对周边区域产生了强大的产业集聚效应。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昌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09〕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实验室经济,加快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昌平区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昌平区的,并符合昌平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利用自建的实验室、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实验室、或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实施技术开发、中试、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一体化的项目。

本条款所指的高校是指开设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市级以上科研机构。

第四条本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将技术开发、中试的科技成果,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转化的项目。

第五条本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的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将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企业以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给予50-200万元支持:通过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的国家实验室;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6•【字号】京政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创新体系和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示范基地,是科技辐射扩散、技术孵化和产业化基地及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教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作用,为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做出新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举全市之力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现首都功能定位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大决策,紧紧抓住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大好机遇,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要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政府构建和优化发展环境”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努力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京政发[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26日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自2000年至2002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二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亦庄科技园和电子城科技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体现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编制预算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

第六条市财政局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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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优惠政策
2007-09-28
1、在昌平区内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条为2008年新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
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对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按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进京手续,持《工作寄住证》者,在子女入学、入托、职称评定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应届大学毕业生户口进京指标。

昌平区科技商务产业高端人才发展工作支持政策
2013-11-14
昌平区科技商务产业高端人才发展工作支持政策
昌政办发〔2012〕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人才发展环境,吸引、聚集科技商务产业高端人才,把人才作为推动转型升级的强大引擎,加快研发设计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科技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坚持突出重点发展区域与高端人才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重点产业功能区
和重大产业项目为依托聚集高端人才。

重点支持“三城”、“一区”、“一基地”(即:未来科技城、沙河大学城、昌平新城、北京科技商务区、中关村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对科技商务高端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科技商务产业高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奖励在本区工作且纳税的科技商务产业高端人才。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

专项资金如与本区其它相关政策出现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但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本政策中的高端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符合科技商务产业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重点对象是指:(一)在业内有重大影响、具有科技研发国际前瞻力的战略科学家,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具有旺盛创造力的研发领军人才和精通研发技能、掌握关键技术的科研骨干。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组织、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且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国内外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项目完成人。

(五)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到本区投资创办企业,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六)与上述某项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成立高端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

优选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家、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决议获奖高端人才、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奖励支持、安家补助发放、“昌平区英才卡”发放人选等工作。

第七条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高端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奖项评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支持多种方式聚集高端人才
(一)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

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项目急需的高端人才信息,对通过项目实施引进的具有竞争优势的高端人才,经高端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给予个人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猎头机
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备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及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端人才团队。

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课题研究
对进入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青年英才基地)开展博士后课题研究的各类高端人才给予课题资金资助。

区级研究课题资助5万元;省(市)级研究课题资助10万元;国家级研究课题资助15万元。

对从事的科研项目获得奖项并在昌平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资金奖励。

获得区级奖项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获得省(市)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

(四)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对于新创办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新入驻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对于被命名为北京市及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省(市)级创业资助或奖励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级创业资助或奖励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经国家及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国家及市人力社保局资助金额100%的补助。

第九条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激励力度
(一)激励高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对获得国家级人才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人才奖项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同时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的,按10万元予以奖励。

(二)为高端人才提供安家补助
每两年选出一定数量从本区外引进,且在本区企业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做出突出业绩的高端人才。

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安家补助。

(三)为高端人才发放“昌平区英才卡”。

向为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发放“昌平区英才卡”,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服务资金,用于在医疗、保健、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服务。

英才卡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重新发放。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规范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由高端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研究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区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它用的、评审材料与评审过程有严重违背或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四章人才服务
第十二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人才政策倾斜。

对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且具备引进条件的企业,在引进急需的外埠人才时,给予引进高端人才、留学人员、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方面的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为高端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保障
(一)设立服务绿色通道。

为高端人才在企业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申报审批、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妥善解决引进高端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为高端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

引进高端人才随调配偶需要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为高端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政策与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不符时,以国家和北京市政策为准,本政策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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