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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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改革方式具体措施

1国际船舶管理业

务经营审批(外

资)

交通运输部直接取消审批

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删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商

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含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的相关规定。

1.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备案管理,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

2.健全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认真核实依法办理。

3.加强对从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监管。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

府道路运输

管理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组织制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

范文本,告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

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

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审

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

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告知承诺书,

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确保所填写

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

够满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

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承诺达

1

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改革方式具体措施

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

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

承诺内容不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

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

决定。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

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的审批方式。

3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

或者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

水路运输管

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

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

2.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

工作日。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

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继续优化审批系统功能设置,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5.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双随机”抽查,

加大与海事管理机构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国内水路运输市场

退出机制。

4港口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动地方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理,目前,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

管理部门及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已基本实现网上业务办理。

2.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2

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改革方式具体措施

部门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

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指导督促各地方通过网络和办事大厅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并公开办理进度。

5.各地通过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通过建立港口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档案,以及建立港口经营者诚信管理制

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5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业务许可证核

县级人民政

府道路运输

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

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对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

程文体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

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

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

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6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道路

运输管理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许

可证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对现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

业章程文本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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