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笔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伙企业法释义
1.1997年8月1日旧合伙法实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为普通合
伙人。
3.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普通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出资额、比例为由拒绝债务人,偿付后可按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承担部分。
4.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不得为普通合
伙人。
5.合伙协议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成订立。口头无效。
6.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无合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按
一般按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计税率计征,法人、其他组织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征。年终,不论是否分配,都计征。分配顺序:合同约定——商定——出资比例——平均。
7.合伙登记
8.分支机构向设立申请执照
9.设立条件
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出资或认缴出资,场所
10.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可协商,也可评估。
11.合伙协议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补充时,应一致同意,但
另有约定除外。
12.普通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13.除另有约定,合伙人向第三方转让其份额时,须经其他一致同意,
内部有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的,履行通知义务。
14.以其合伙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15.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转文或全体决定,可委
托一个或数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6.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事务。
1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8.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债权抵销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和代位行使。
20.合伙人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
强制执行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予他人的,办理退伙或消减结算。
21.新入伙除另有约定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新合伙人对入焦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不能以约定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23.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天通知退伙。
24.当然退伙
死亡或宣告死亡,失去偿债能力,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破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法定的失去资格。
合伙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退伙。
25.合伙人死亡(宣告)的,份额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
取得合伙人资格。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伙:
继承人不愿意;
法律或协议约定的须有资格而继承人无资格;
其他。
继承人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未一致同意,份额退还。
26.特殊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7.有限合伙企业2-50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
28.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9.有限合伙人可同业竞争,可以出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可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
30.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决普通合伙人,转普通合伙企业。
3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
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责任。
33.有限合伙人(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资
格。
3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
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5.除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互相转换时,应全体一致
同意。普通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转普通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企业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半数同间,可自解
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人或数人,或委托第三方
37.清偿顺序:清算费用、工资保险法定补偿金、税款、其他债务、
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
38.合伙人对法定或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
自处理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9.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赔偿。
40.
公司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