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铺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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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论2011.7
[关键词]“格子铺”;新型经营模式;法律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摘
要]“格子铺”作为新型商铺经营模式在现实运行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相关法律、
法规的不完善,国家监督和管理的缺失会将“格子铺”的经营陷入混乱不堪的境地,从而葬送这种极具创新价值的经营新模式。
在法治社会,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立法、司法、守法等途径,将这种新型经营模式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7-0033-03
格子铺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周培萍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新乡453003)
“格子铺”作为一种种新型的销售和购物模式最早源于日本一些卖二手商品的店铺,吸引了很多时尚新潮一族,从2006年开始,香港、澳门、大陆沿海地区就“旋风式”地出现了大大小小几十间“格子铺”,都开得非常火爆。
到最近,内地也慢慢流行起来,在一些潮流旺地都可以见到它们的“身影”。
一、格子铺经营模式的发展现状
据估算,中国现在共有超过五万家格子铺,特别是在初高中和大学城附近,格子铺数量甚至超过饭店和网吧的数量。
在校大学生也可以花上几百块,不用自己照看,不必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也能赚到外快。
同时,随着格子铺的发展,如今的格子铺又和网络紧密联合,其格子的招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即每个格子铺里的格主可能来自不同的城市甚至是不同的国家,同样,每个格主可能在不同的城市或国家拥有格子并寄卖商品,格子铺俨然演化成为一种实体型线下模式的淘宝商城。
此外,淘宝、易趣上的卖家通过低成本地开拓线下的实体店,弥补一些网上销售的局限,而另一方面,通过格子铺可以有效宣传网店,增加消费者对网店的访问,实现了线上线下消费的灵活选择,形成低成本的融合营销。
然而作为新兴事物,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界定,这也使格子铺在经营中遇到很多尴尬的法律困境,特别是出现经济纠纷和消费者权益损害时,格子铺在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会很难使纠纷顺利
解决。
当前,对于“格子店”是经营新模式还是违法行为,“格子店”经营如何明确店主、“格主”之间的责任关系等问题,因此,必须将格子铺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二、格子铺在经营过程中呈现的法律问题
1、格子铺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当前,我国法
律对于格子铺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但现实中确实已经出现格子铺所产生的各种纠纷,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的制定则需要明细法律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格子铺作为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当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当下急需对格子铺的法律特征进行界定。
2、格子铺登记管理的困境问题。
一是我国关于
格子铺工商管理登记存在缺陷。
对于格子铺属何种经营行为工商管理登记部门也没有准确规定,这便出现不同省市,不同格子铺的营业执照中业务一栏和经营范围一栏差别巨大。
大多说店主承认,在营业执照方面,肯定不能按实际业务办成格子出租,那样会比较或者说非常麻烦。
应当按照一般店面办理商品销售类执照,至于经营范围,因为不同于普通店面那么单一,所以尽量多申请几个范围,比如饰品、服装服饰、工艺品、文具、等等,多多益善但不可能全面被批准,多磨下嘴皮。
性质方面,办成个体工商户即可。
二是格主的经营资格存在问题。
格子铺经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格主通过租赁格子获得商品销售资格,而格主其本身有很多是没有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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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或销售特殊商品资格的自然人,通过租赁格子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否违反是一个很大的争议,在一些格子铺中,很容易看到一些格子中摆放着走私香烟,化妆品,减肥药,各种食品等特殊商品,其格主本身不具有这些特殊商品的经营许可证。
3、消费者知情权无法保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而当前在格子铺的经营中,格主的真实姓名、身份,消费者根本无从知晓,有时一些格主甚至是其他城市的居民,格主与格子铺店主通过网络和物流联系,双方甚至只知道对方的网名,这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获取出现极大的不对称。
4、格主责任难以追究。
“格子铺”消费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多个甚至上百个摊主共用一张营业执照,许多格主根本没有销售某些特定商品的资格,比如说食品、化妆品、减肥药,香烟,白酒等。
消费者在购买到问题商品后,不知道该找店主还是‘格主’退换商品,加之店主和格主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往往维权无门。
5、格子铺店主与格主签订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格子铺的与格主进行格子租赁需要签订格子铺店主提供的格式合同,本人走访多个格子铺,希望看到格子铺店主提供的格式合同,但都被店主拒绝,店主表示,除非租赁格子否则不会拿出合同。
同时,店主表示,合同不能进行商讨和修改。
其中关于商品因各种问题产生的纠纷责任分配问题等存在不公平现象,这对格主与消费者会产生很多不利。
6、店主从事竞业行为,危害格主利益。
一些格子铺店主,在看到某些格主的商品受欢迎,在租约到期时,单方要求格主退出,自己购进相同的商品来销售,以赚取更多的利润。
如果涉及质量问题,店主会把责任推到不存在的‘格主’身上,致使消费者无法维权。
7、格子铺店主携款出逃,格主维权无门。
走访中,我们发现现实经营中,格子铺店主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突然关门走人,造成格主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有些格主甚至是第一天交过租金,第二天格子铺便关门大吉,格主往往根本无法要回资金和货物,公安部门同样对此类案件无能为力。
三、完善格子铺经营的法律对策
1、创立格子铺相关立法,制定专门的格子铺管理法规。
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运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去昭示人们,格子铺的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应当怎样、可以怎样进行,而不应当怎样,不可以怎样进行,等等。
这些法规,应既具民事法规性质,又具行政法规性质。
其基本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或指定对格子铺进行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权限。
(2)建立管理格子铺应遵循的原则。
(3)规定格子铺的开办形式,即以何种方式进行格子铺经营为合法。
(4)规定格子铺创办人的资格条件及租用格子铺的人的资格。
(5)创立格子铺的工商登记登记、审查,税收制度及账目管理制度、格主登记管理制度。
(6)完善对格子铺店面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
(7)明确格子铺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完善对格子铺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制度。
一是明确格子铺经营模式和范围。
确定对格子铺进行管理、监督的机构,完整界定格子铺的经营性质,设立与格子铺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办法,针对格子铺的性质完善其经营范围,对于格子铺所销售的商品种类给予明确的罗列,工商管理机关应及时掌握店主、“格主”的基本情况,实时动态监管,切实保障店主、“格主”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
二是扩大消法适用范围,明确格主自然人的经营者身份。
要建立网络快速登记系统,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网络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全国唯一营业证编号快速查询管理。
此营业执照可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认证,同时也可作为线下模式的格子铺的格主的统一管理证书。
3、创设强制性格式条款。
对于格子铺店主与格主权利义务的关系,以格子铺租赁合同为准,针对当下格子铺店主要求签订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及格式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性条款问题。
格子铺租赁合同应加入法律强制性条款,由法律规定店主与格主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店主与格主对外责任分配进行强制规定,引导格子铺进行合法经营,减少纠纷发生,加快纠纷解决。
法规中可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合同中不得包含不合法声明及“霸王条款”等。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有此类规定,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一律无效。
4、扩大消费者知情权。
对格子中销售的商品,店主及格主有义务表明其格主的身份、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商品来源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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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应该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8条的规定,是属于商品或服务信息内容的规定,该规定完全适用于格子铺的经营中。
5、设立区域和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建立
区域的全国统一的网络自然人登记系统的一个优点便是可以同时搭建区域和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建立格主信誉评价机制,此机制不仅使用于格主,更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个人经营者,通过网上投诉中心,设立自然人经营者诚信档案,消费者可通过网络随时查出某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及被投诉的相关情况,增加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安全性。
6、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消费者在遇到纠纷
产生诉讼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格子铺店主应证明自身在销售商品时没有过错,格主应证明自身销售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否则将对消费者产生的各种责任负责。
这一原则将更有效的督促格子铺店主履行检查格主货物的义务及格主应销售质量合格的商品的义务。
同时能更有效的保证消费者权利受损后的债务追索。
7、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这项制度也是说明另一
个问题,即格子铺店主与格主应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签订的责任分配合同无力对抗消费者,消费者可向其中任意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同时,鉴于格主很少出现在店铺中,甚至基本不会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格子铺店主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经营者,就有义务进行先行赔付。
此项制度便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产生侵害时,可向格子铺店主要求赔偿,格子铺店主应先行赔偿,后可向格主追偿。
8、增加消费者维权途径,加大违法犯罪的处罚
力度。
除常规的消费者维权途径外,增加明确格子铺店主的责任,规定消费者因在在格子铺中买到假冒伪劣等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格子铺店主要求赔偿,格子铺店主不能以出售货物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赔付。
事后,格子铺店主有向格主追偿的权利。
对于格子铺店主无故关门,携资金,货物出逃的,数额比较大的,危害范围比较广的,检察机关可按诈骗罪起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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