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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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高校的能耗状况,实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节约能源法》、《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2万㎡以上)和高等院校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管理工作;设区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筑能耗统计、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能耗统计、审计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认真负责,保证质量。
第五条被统计、审计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技术辅助,如实提供或填报能耗统计报表和相关审计资料,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对不配合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的,能效公示时予以通报。
第二章建筑能耗统计
第六条统计信息
(一)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高、层数,建筑功能、竣工时间、使用人数、围护结构形式等;
(二)建筑能耗数据:年(月)耗能量和用水量,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和水耗、人均水耗等。
第七条统计程序包括成立统计小组、发放统计表格,采集能耗数据、回收统计表格,能耗数据的录入、校核、审核,汇总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能源审计
第八条建筑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
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提出节能措施。
第九条设区市建设局根据建筑能耗统计调查情况,按照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确定审计对象,重点为能耗较多或能效较高的建筑。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也可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条审计程序包括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小组、下达审计任务,审计小组与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确定审计相关工作、审阅相关材料、现场审计、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形成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分别送被审计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设区市建设局和省建设厅。
第四章能效公示
第十二条能效公示是将能耗统计和审计结果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实施节能改造,目的是指导用能单位提高建筑用能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
(一)前言:概述公示依据、公示意义及公示对象。
(二)建筑基本信息:建筑物名称、竣工时间、建筑面积(总面积、人均面积、空调面积等)、围护结构形式等。
(三)建筑能耗
1、建筑能耗:总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及人均能耗;
2、分项能耗:空调等分项年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及人均能耗。
(四)建筑水耗:总水耗、人均水耗。
(五)备注说明。从建筑用能系统和使用功能说明建筑能耗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节能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建议。
第十四条公示媒体
(一)省直机关办公建筑和高校:省建设厅网站;
(二)设区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区市建设局或市政府网站。
第十五条公示程序
(一)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和公示信息送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单位征求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确认;
(二)审计小组将经确认的审计报告和公示汇总表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信息后,发文公布,并在网站公示7天;
(四)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在公示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