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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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剧场设计

【本章重点和难点】建筑安全疏散设计;内部空间形体与声学设计要求;视线设计;舞台设计;技术设计。

第一节概论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2、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节基地和总平面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2.0.3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三节前厅部分

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座计。

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座计。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座。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座计。

衣物存放不小于0.04㎡/座。

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1∶1):

一、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二、女厕:应按每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第四节观众厅

1 视线设计

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移,不应大于1m。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2 座席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70㎡/座;

二、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座;

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55㎡/座。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78m,软椅不应小于0.82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二、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三、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二、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3 走道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连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二、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

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kN/m。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第五节其它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章舞台

1 主台、侧台

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箱形舞台设计可参照表5.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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