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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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这一专题要紧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确实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后果的担负,结合国家相关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讲明。

二、名词解释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局部不具有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局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要是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惧怕,并基于这种种惧怕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许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过失,让总经理特不不满足。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通过鉴证,因此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讲:“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尽管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如何能讲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尽管没通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评析】依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定的,但那个咨询题的出现要紧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担负要紧责任。因此,尽管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刻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陡然讲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是“鼓舞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治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

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确实是根基无效合同的讲法,也是站不住足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能够将它瞧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聘请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讲明。企业求贤假设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翻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足,因此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方案,加大销售力度。王某那么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疑心。因此派人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讲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立即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能够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咨询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到达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碍事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

案例3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3年10月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常德金沙宾馆签订了?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约定:金沙宾馆聘任李明新为总经理,聘期三年,起止时刻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岗位工资为2000元每月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向原单位提出辞职,2003年10月13日获得批

准。2003年11月12日,被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金沙大酒店。2003年12月1日以后,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从事有关人员聘请、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中旬,被诉人陡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上是相互独立的。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申诉人在2003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尽管聘用协议的生效时刻是2003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03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实,要是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进作为实际收进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03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酬劳3752元〔938×4,938为2003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元。

案例4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聘请录用为合同制职员后,要是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局部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咨询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特不快,苦恼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尽管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刻,但依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刻。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能够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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