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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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2009-12-21 字体显示:大中小

闽价房[2009]44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依照本通知按件收取土地登记费外,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以及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但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均按照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登记费。

三、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除外)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可分别按住

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中包含土地证书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五、土地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土地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七、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的土地登记,以及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八、土地登记费不含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收取的地籍测绘费或勘丈绘图费,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二次测绘并重复收取测绘费或勘丈绘图费。

九、土地登记费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8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2002〕房22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2002〕房573号)同时废止,以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试行期为2年,若试行期间国家土地登记收费新政策出台,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规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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