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案例-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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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案例

篇一: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篇二: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

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

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

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的事情就麻

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

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

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

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

法律的制裁.

二专题案例加解析

案例 1 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1X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

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

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

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

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

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

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

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

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

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

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

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

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

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

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

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

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来源主

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

或者疾病的原因等。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

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

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

避免的损害。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

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 健康权

案情介绍

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 201X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

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

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

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

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

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1X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5元,出院

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

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

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75元,其余1254.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

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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