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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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
你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吗,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中国的律师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
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
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
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
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
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
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
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
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
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
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
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下面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律师执业证书
(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
取律师执业证书:
Ⅰ、具有律师资格;
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推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减少城乡间和地区间的福利差别,探索城乡和区
域的统筹发展和一体化发展。
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
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
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律师执业的限制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
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
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
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