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样本(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申请备案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4第三章..................................................................................................... 资金筹集5第四章.................................................................................................. 账户管理6第五章..................................................................................................... 基金管理9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10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12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13
第九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为了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稳定员工队伍,发挥激励作用;
(二)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条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5号);
(六)《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
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年金计划参加人数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人将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一)在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我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我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的在岗在职员工(根据企业实际,具体人员范围企业自己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三)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人的权利。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法定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二)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七条参加人的义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企业所有制性质。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参加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从以下渠道列支:
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的5%的比例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部分,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
(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5%。
以后年度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水平,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来调整,总体水平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至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金额=企业缴费
总额*员工工资系数
其中工资=基准工资+绩效工资,员工工资系数由人力资源部定期根据员工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一)个人缴费金额=企业为其缴费部分*50%。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计划中止后,
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十二条缴费上限。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6。
第十三条缴费方式。
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年缴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公司按月代扣,按月缴纳的方式,公司将应缴的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账户建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个人账户项下分别记录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企业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所属的公司划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个人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
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变更。
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
理。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注销。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计划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
(一)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三)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
(四)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形;
(五)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六)本计划中止时。
计划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一)计划参加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余额后;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以下工作:
(一)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二)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三)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四)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的处理;
(五)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六)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日常更新。
在计划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账户的处理
计划参加人离职收回的未归属权益及企业提取未分配的部分全部进入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由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基金分配。
企业年金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份额数分配,通过该投资组合单位价格的变化进行计量。
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二条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二十三条申请程序。
由计划参加人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支付方式。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计划参加人,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条件的计划参加人,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二第(四)项的计划参加人,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二十五条权益日和权益归属。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所有。
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权益为100%;
1、依法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以及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计划参加人;
2、计划参加人在岗死亡的;
3、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准的;
4、劳动合同到期,由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归属权益为0%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由公司收回并计入企业帐户中,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归属本人;
1、按照以下相关奖惩管理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者;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根据企业实际,内容自定)
2、劳动合同期未满,计划参加人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已满,企业提出续签合同但计划参加人拒绝签订的;
4、计划参加人自愿退出本计划的。
第二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
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停止缴费:
(一)企业经营亏损;
(二)破产、兼并或重组;
(三)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五)企业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计划参加人应停止缴费,计划参加人停止缴费的,企业对应缴费同时停止: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五)其他。
第二十九条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如出现第二十七条企业中止缴费条件的前三种,处理方式是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计划参加人,如本企业年金方案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结果处理或返还企业;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计划参加人。
第三十条计划退出。
计划参加人可退出本计划,退出时须向公司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退出文件,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的部分及其收益进入企业账户。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程序。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设立的基本程序是:企业集体协商双方协商制定企业年金草案,提交集体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工会章,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本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公司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信托管理模式,受托人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合同。
本计划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全权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签订托管合同;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并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
第三十四条计划管理内容。
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本计划的起止时间等。
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委托托管人依法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监督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
投
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策略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管理费用。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检查监督机构。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集体协商双方监督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
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查询:
(一)个人账户余额;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三)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四)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资料获取。
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正式文本;
(二)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三)账户管理人每年发送的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企业年金方案应进行修改:
(一)根据企业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其他。
第四十一条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
(二)修改后的方案提交集体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工会章,并通过职代会审议;
(三)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二条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
符合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中止执行企业年金方案。
第四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
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方案的解释权归×××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五条企业年金方案自方案通过备案之日起实施。